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雙方爭執過后,調解員根據《侵權責任法》規定,公民、法人因過錯侵害他人財產人身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損害發生后,張某富有義務承擔余某美和張某母子在醫院產生的經濟損失,調解員采取面對面、背靠背等多種方式進行調解。經過調解員的耐心解說,張某富認識到自己的錯誤,表示愿意承擔相應的責任,最終雙方達成了一致協議,由楊某昌一次性賠償余某美1120元,雙方握手言和,并當場簽訂協議書。經過這次教訓,雙方當事人都深刻地認識到農藥安全使用的必要性。(李建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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