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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審理查明,自2014年以來,被告人蔣某龍擔任某村民小組組長,在原組長蔣某昌、族長蔣延某的慫恿下,加入“某組土地清查領導小組”,并以血緣關系為紐帶,不斷網羅人員壯大該組織,形成了包括父子、兄弟、翁婿在內的犯罪組織,開展以索要錢財為目的的“土地清理維權”活動。該清查小組通過實施一系列違法犯罪活動,逐漸形成了以被告人蔣某龍為明確的首要分子,被告人蔣某昌、蔣延某、陳某某為重要骨干成員,被告人蔣某貴、蔣某華、蔣某洪、蔣某寬、蔣某周、蔣某榮、蔣某芳為積極參加者的惡勢力犯罪集團。該犯罪集團為攫取非法經濟利益,以鎮遠縣某景區內的山莊、企事業單位占用集體土地需清理為幌子,采取談判、滋擾、威脅、聚眾造勢、阻工、圍堵、毀壞財物等手段實施犯罪活動,非法獲利,為非作惡、欺壓百姓,嚴重擾亂該區域的經濟、社會生活秩序,造成較為惡劣的社會影響。
法院認為,被告人蔣某龍等人采取滋擾、談判、威脅、聚眾造勢、阻工、圍堵等手段,分別實施犯罪活動6起,違法行為4起,已分別構成敲詐勒索罪、強迫交易罪、尋釁滋事罪。被告人蔣某龍在犯罪集團中起組織、策劃、指揮作用,是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被告人蔣某昌、蔣延某、陳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其余被告人系從犯,分別判處刑罰,其中對于情節較輕的蔣某周、蔣某芳適用緩刑。


被告人蔣某龍等人長期利用宗族勢力橫行一方,有組織地實施違法犯罪活動,長期為非作惡、欺壓百姓,嚴重威脅人民群眾財產安全,擾亂了正常的經濟、社會生活秩序,在當地造成了較為惡劣的社會影響,是典型的農村宗族惡勢力,遂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隨著此案的公開宣判,有力的打擊了農村宗族惡勢力的囂張氣焰,彰顯了法律權威。鎮遠縣人民法院也將進一步推動掃黑除惡專項斗爭深入開展,切實增強人民群眾的幸福感、安全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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