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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政策法規司司長劉沛在當日全國人大常委會辦公廳舉行的新聞發布會上說,藥品追溯制度是藥品管理法的一項重要制度,指的是利用信息化手段保障藥品生產經營質量的安全,防止假藥、劣藥進入合法渠道,并且能夠實現藥品風險控制,精準召回。
根據新修訂的藥品管理法,藥品上市許可持有人、藥品生產企業、藥品經營企業和醫療機構應當建立并實施藥品追溯制度,按照規定提供追溯信息,保證藥品可追溯。國務院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制定統一的藥品追溯標準和規范,推進藥品追溯信息互通互享,實現藥品可追溯。
“一物一碼、一碼同追”——以此為方向,藥品追溯制度要求實現藥品最小包裝單元可追溯、可核查。據悉,這里的“碼”將由監管部門定制度、建標準,允許多碼并存,可以兼容原來的電子監管碼,也可以兼容現在國際上常用的其他編碼,充分發揮企業的主體作用。
目前,國家藥監局正在建立追溯協同平臺、追溯監管平臺,并將發布一系列追溯的技術標準,以使相關部門有一個統一的追溯標準和規范。
劉沛表示,追溯協同平臺和監管平臺的建設將明確有關要求及完成時限,落實各方責任,最終實現全品種、全過程來源可查、去向可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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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大焦點:進口藥、創新藥、網絡售藥
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二次會議26日表決通過新修訂的藥品管理法,自2019年12月1日起施行。這是藥品管理法時隔18年后第一次全面修改。針對社會關切的焦點問題,國家藥監局政策法規司司長劉沛進行了回應。
對未經批準進口藥品 不再列為假藥
新修訂的藥品管理法第124條規定,對于未經批準進口少量境外合法上市的藥品,情節較輕的,可以減輕或者免予處罰。
“這次對假藥劣藥的范圍進行修改,沒有再把未經批準進口的藥品列為假藥,是回應百姓關切。”劉沛表示,同時也要看到,法律把未經批準進口的藥品從假藥里面拿出來單獨規定,并不等于降低了處罰力度,而是從嚴設定了法律責任。
“從境外進口藥品,必須要經過批準,這是本法的規定,這是一個原則。沒有經過批準的,即使是在國外已經合法上市的藥品,也不能進口。”劉沛說。
劉沛說,違反本法第124條規定,構成生產、進口、銷售假劣藥品的,仍然按生產、進口、銷售假劣藥進行處罰。這種行為仍然是違反藥品管理秩序的行為,違反規定的仍要處罰,并在法律責任中對違反管理秩序作了專門規定。
鼓勵創新、加快新藥上市 建立了附條件審批的制度
新修訂的藥品管理法專設第三章“藥品上市許可持有人”,對持有人的條件、權利、義務、責任等做出了全面系統的規定。
“這次新引進的藥品上市許可持有人制度有一個重大的好處,就是從制度設計上鼓勵創新。”劉沛介紹,上市許可持有人制度,是擁有藥品技術的藥品研發機構和生產企業,通過提出藥品上市許可的申請,獲得藥品注冊證書,以他自己的名義將產品投向市場,對藥品全生命周期承擔責任的一項制度。
“有人說上市許可持有人是出品人,或是持證商。”劉沛說,除了生產企業以外,科研機構有能力創新出新的產品,要讓他能夠獲得產品上市以后的巨大收益。建立上市許可持有人制度的目的,就是要鼓勵創新。
同時,過去臨床試驗審批是批準制,新修訂后優化了臨床試驗管理,改為默示許可制,臨床試驗機構的認證管理調整為備案管理,將提高臨床試驗的審批效率。在審評審批藥品的時候,將化學原料藥、相關的輔料和直接接觸藥品的包裝材料和容器調整為與制劑一并審評審批,同時對藥品質量標準、生產工藝、標簽和說明書也一并核準。
“建立了附條件審批的制度。”劉沛介紹,這一制度縮短了臨床試驗的研制時間,使那些急需治療的患者能第一時間用上新藥。附條件審批的制度,對于治療嚴重危及生命且尚無有效治療手段的疾病,以及公共衛生方面急需的藥品,臨床試驗已有數據顯示療效,并且能夠預測臨床價值的可以附條件審批,以提高臨床急需藥品的可及性。
網絡銷售藥品 線上線下一體監管
劉沛介紹,新修訂的藥品管理法要求,網絡銷售藥品要遵守藥品經營的有關規定,并授權國務院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會同國務院健康衛生主管部門等具體制定辦法,同時規定了幾類特殊管理藥品不能在網上銷售,為實踐探索留有空間。
劉沛表示,按照新修訂的藥品管理法,網絡銷售藥品堅持線上線下相同標準、一體監管的原則。“線上線下要一致”,對于網絡銷售的主體,必須首先是取得了許可證的實體企業,線下要有許可證,線上才能夠賣藥。網上銷售藥品,要遵守新修訂的藥品管理法關于零售經營的要求。
考慮到網絡銷售藥品的特殊性,對網絡銷售的處方藥規定了更嚴格的要求,比如藥品銷售網絡必須和醫療機構信息系統互聯互通,信息能共享,確保處方的來源真實,保障患者的用藥安全。此外,配送也必須要符合藥品經營質量規范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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