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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日下午,紅花崗區人民法院對一名“老賴”,以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依法判處其有期徒刑6個月,緩刑1年。值得一提的是,此前被告人吳某在被司法機關執行逮捕程序后,履行了法律義務。對此,法院表示,被逮捕后履行法律義務,仍要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原告刑事自訴“老賴”成被告
家住中心城區的吳女士,早在2014年8月,與銀行簽訂了一份《個人購車借款及擔保合同》。根據合同約定,吳某向銀行借款10萬元,并以其購買的轎車作為擔保,并辦理抵押登記。
然而,吳某在償還部分借款后,便未再償還。截至2015年11月,共欠銀行本金及利息7萬余元。由于多次催款未果,2016年1月,銀行向紅花崗區人民法院起訴。吳某敗訴后,依然不履行還款義務。最終,銀行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此后,吳某被法院列入失信人“黑名單”。
法院在執行過程中查明,吳某在其他銀行累計有存款34萬余元,而且在案發后多次提現,并逐步將賬戶內大部分資金取走。針對吳某賬戶的異常行為,2017年7月,法院依法采取執行措施,扣劃賬戶剩余款項1.8萬支付給了原告。另外,吳某在其朋友張某處還有43000元的投資。
為催促吳某履行還款義務,執行法官發現吳某將大部分資金取走后,一直電話聯系吳某,要求其履行生效判決確定的義務,但遭到吳某拒絕。由于吳某一直不到案,今年1月4日,原告銀行向紅花崗區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自訴。
吳某因涉嫌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被司法機關逮捕。面對法院對自己動了真格,吳某隨即向銀行履行了全部還款義務,并取得了銀行諒解。對此,銀行也請求法院,對吳某從輕處罰。
被告判刑6個月緩刑1年
法院審理認為,吳某作為有完全民事能力的行為人,有能力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卻采取轉移財產等方式拒不履行,情節嚴重,其行為已構成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原告銀行指控吳某犯罪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鑒于吳某得到諒解,以及對社會的危害程度和庭上的悔罪表現,最終判決被告人吳某犯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判處有期徒刑6個月,緩刑1年。
針對該案的判決,法院表示,如果有能力履行生效法律文書,但心存僥幸,抱著能拖就拖,能賴就賴惡意逃避執行的心理,損害申請人合法權益,后果很嚴重。如果通過公訴程序或者自訴途徑進入刑事訴訟程序,追究其“拒執罪”,即使幡然醒悟,趕緊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如果是公訴程序的案件,公訴機關不撤回起訴的,或者自訴人不撤訴的,或者人民法院不批準撤訴的,仍然有可能面臨刑事處罰,自動履行只是從輕處罰的量刑情節。(陳志春 段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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