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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事人毛先生表示,跟現在她那個老公,生了孩子。生孩子就要拿到衛生院去,衛生院她可能身份證刷了,有我們的結婚證,衛生院后面又報到我那里,打電話報到我那邊去,這樣我們才知道。


電話那頭,衛生院工作人員告訴毛先生,老婆小孟的預產期快要到了,要讓毛先生去辦理準生證。可毛先生說,自己老婆離家出走已經一年多了,毛先生夫妻倆之間到底發生了什么?事情要從2015年,兩人相識開始說起。

當事人毛先生:
以前是一個媒人介紹,叫我們到那邊去看,到貴州那邊去看。

毛先生是福清市沙埔鎮人,三年前,在媒婆的再三邀請下,他和父親兩人坐火車到了貴州。當時媒人帶來了一個女孩,姓孟。在媒人的撮合下,兩家人一起吃了頓飯。飯桌上,小孟對毛先生相當熱情,這讓毛先生覺得,這個女孩就是他一直想找的人,他決定將小孟迎娶回家,于是就往媒人的卡里匯了十萬元禮金。2015年8月24日,雙方在福清登記結婚。

當事人毛先生:
我們去辦證,證辦完了以后,她說回家又去做什么做什么。

毛先生說,婚后不久,老婆小孟曾借口回老家了一次,但很快就回來了,結果在家呆了不到一周時間,又借口回了老家,但這一走再就了無音訊,為了找到人,毛先生一家甚至遠赴小孟的老家云南,卻發現,原本見到的小孟父母,竟然是假的。

毛先生的母親:
她說她媽媽改嫁了,嫁在貴州了。我們到云南找到她媽媽,找到她媽媽了。真的她媽媽。在云南。她媽媽沒有改嫁。


然而找人至此就再也沒了進展,直到毛先生接到了衛生院的電話,才得知老婆在離開家的這一年多時間里,已經另外組建了家庭。想到往日種種,毛先生是憤懣難當,他立刻向江田派出所報警。通過警方協調,在派出所內,毛先生終于再次見到了小孟。毛先生認為,既然老婆小孟已經和其他人一起生活了,他希望離婚,并退回禮金的錢,但小孟說自己當時只分到了三萬。


當事人毛先生:
她當時是承認拿你三萬塊錢,她說沒有現金。沒有現金你打個欠條,按個手印,也可以簽個字也可以。她就是死都不會給你簽。


毛先生說,因為禮金的問題,兩人多次協商都沒有結果,甚至后來他表示禮金先擱置,希望對方跟自己把婚離了!然而在這份離婚協議書上,記者看到,雙方雖然都已經簽字,但女方并沒有按指紋。


既然已經和他人共同生活,毛先生的老婆小孟為什么人不愿意和毛先生離婚呢?帶著疑問我們撥通了小孟的電話。

毛先生的老婆小孟:
你電視臺的打電話給我干嘛呀,我的事情關你電視臺什么事啊。

溝通不成,隨后,公益律師陪同毛先生一家人,來到了毛先生老婆小孟目前的居住地:位于福州長樂江田鎮的韓先生的家。但雙方一見面,就吵得不可開交。
韓先生說,從今年正月開始,毛先生一家人就來過他家里好幾次。一開始,韓先生也希望事情能夠得到解決,毛先生和他現在的“老婆”小孟能離婚。然而,因為禮金退還的問題,本該去民政局辦理離婚證的他們反而鬧進了派出所,韓先生也氣急了,再也不配合毛先生一家的要求。如今,小孟也已經回了娘家,不在這里生活。

當事人的父親VS韓先生:
我就不處理你能怎么樣。(毛先生的父親:事情鬧大了)鬧大隨便鬧,無所謂啊。

由于雙方情緒相當激動,在公益律師和記者離開前,毛先生一家和韓先生并沒有協商出結果。
當事人VS公益律師鮑夏瑩:
你的彩禮錢,根據我們法律的規定,《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的規定,如果領取結婚證,但是沒有共同生活的話,這個彩禮錢是可以退的。


至于當事人毛先生的妻子,在結婚之后又與他人生育小孩,可能涉嫌重婚罪,公益律師建議毛先生一家收集更多的證據。
公益律師鮑夏瑩:
重婚的證據除了有當事人毛先生和女士的結婚證以外,還要收集這個女士以夫妻名義和第三人生活的證據。



律師解讀
1:毛先生的老婆和別人生下了孩子,這樣的行為,應該如何認定?如果認定了重婚罪,會有哪些法律后果?
判斷只是婚內出軌(出軌一般指通奸或者一夜情),還是同居關系或者重婚關系的標準是男女雙方是否共同生活并居住在一起。如果是,那么至少屬于同居的關系,有配偶者與婚外異性同居是一種非法同居的關系。如果不僅與他人非法同居并且對外也是以夫妻名義來共同生活的,那么就是典型的重婚行為了,可能構成重婚罪。因此從本案來看,至少是非法同居或者重婚的行為。
如果認定重婚罪,其妻子可能面臨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其妻子與他人后面的婚姻關系會被認定為無效;毛先生也可以此為由向人民法院訴訟離婚,人民法院經調解無效,應準予毛先生離婚;毛先生可以向法院提出要求其妻子對其進行損害賠償的訴訟。
2:毛先生當初為了結婚,說是付了十萬元錢的禮金,根據毛先生后來的了解,十萬塊錢被媒人拿去后分了,那么,這幾筆錢,分別該如何認定?
首先應當確認的是,如果十萬元的性質就是毛先生為了和小孟結婚而給予的禮金,媒人收到錢后就應當將禮金如數轉交給小孟一家,如果媒人私自扣留7萬元款項,那么其對7萬元款項就屬于非法侵占的行為,小孟或者毛先生都有權要求其退還,如果其拒不退還,也可能構成侵占罪,而另外的三萬元禮金,毛先生可以請求小孟一家退還。當然如果該七萬元是小孟一家贈予媒人的,這種性質就屬于小孟贈予的性質,那么毛先生就無權要求其退還了,但毛先生仍然可以向小孟一家主張退還十萬元的禮金,從常理上來看,拿了十萬塊錢的禮金卻給了媒人七萬,這是不符合常理的,除非媒人與小孟事先為實施騙取他人財物行為而約定好分成。
3:透過這個案例,您有哪些法律提示?
通過毛先生的遭遇,我們要警告兩類人:一是那些想通過假結婚為手段騙取他人財物的人。二是那些無視道德、法律底線,在婚姻存續期間,又與他人結婚的人。這樣的行為害人害已,最終終需付出慘重的代價。我們也要以毛先生的這個案例有所總結,結婚是一件神圣的事,它需要有一定的了解和感情基礎,不能草率行事,特別是對一些以禮金為結婚條件的,更應當更加小心行事,防止上當受騙,對確實需要給付禮金的也應當有據可查,防止事后因禮金問題產生法律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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