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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查,臺江縣某村村民楊某某在擔任該村小組組長期間,利用職務之便利,將本組集體出售山林款共計14萬元非法占為己有,并用于從事個人生產經營活動及日常開銷等,案發后潛逃至浙江、上海一帶,后其在杭州被公安機關抓獲歸案。
臺江縣人民檢察院經審查認為,犯罪嫌疑人楊某某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侵占村集體山林款共計14萬元,已涉嫌職務侵占罪,并依法對犯罪嫌疑人楊某某做出批準逮捕的決定。
目前,該案正在進一步偵查中。 (楊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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