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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學專家在接受新華社記者采訪時表示,在全面依法治國和全面從嚴治黨的時代背景下,該系列案件的公開審理和依法宣判,還逝者以尊嚴和交代,使司法進一步通過個案審理參與社會綜合治理,給生產、物流、銷售企業及中介服務單位立了規矩,給行政審批、監管部門明了底線,再一次對全社會重視安全生產敲響了警鐘。
昔日“層層通關”今日法網難逃
法院經審理查明,該起火災爆炸事故屬于特別重大責任事故,瑞海公司是造成事故發生的主體責任單位。該公司嚴重違反天津市城市總體規劃和濱海新區控制性詳細規劃,違法建設危險貨物堆場,違法經營、違規儲存危險貨物,安全管理極其混亂,安全隱患長期存在。
一家“漏洞百出”的公司,經過瑞海公司董事長于學偉等人的“包裝”最終“層層通關”。法院經審理查明,于學偉等人以賄賂、欺騙等手段非法取得多份臨時港口危險化學品經營批復;通過偽造環境影響評價公眾參與調查表、提供虛假公示證明材料、低報危險化學品實際倉儲面積等方式騙取通過環境影響評價驗收;通過驗收當天暫停作業、更換專家、向專家打招呼等不正當手段通過安全評價驗收,最終違法取得《港口經營許可證》和《港口危險貨物作業附證》。
昔日“層層通關”,如今法網難逃。法院認定,瑞海公司董事長于學偉構成非法儲存危險物質罪、非法經營罪、危險物品肇事罪、行賄罪,予以數罪并罰,依法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并處罰金人民幣70萬元;瑞海公司副董事長董社軒、總經理只峰等5人構成非法儲存危險物質罪、非法經營罪、危險物品肇事罪,分別被判處無期徒刑到十五年有期徒刑不等的刑罰;瑞海公司其他7名直接責任人員分別被判處十年到三年有期徒刑不等的刑罰。
談到法院依法判處于學偉死刑緩期二年執行的量刑,南開大學法學院副院長劉士心說,在被告人于學偉所犯的四個罪中,處罰最重的是非法儲存危險物質罪,在非法儲存危險物質罪中,被告人采取非法手段獲得監管部門審批,長時間大量儲存多種危險物質,儲存過程中嚴重違反安全作業規范,法院認定屬于“情節嚴重”,判處“死緩”,從法律角度看量刑是適當的,體現了罪責刑相適應的原則。
一些瑞海公司的前員工和股份代持人,此次也被法院追責判刑。瑞海公司前法定代表人李亮在庭審中辯稱,自己只是替于學偉代持股份、“掛個名”,沒在公司領過薪水。公訴人指出,被告人在瑞海公司工商登記材料上多次簽字,對瑞海公司違法經營的行為不管不問,具有犯罪的間接故意,已經構成了非法儲存危險物質罪和非法經營罪,應當依法追究其法律責任。
有權必須有責伸手必定被捉
在此次系列案件審判中,所涉政府官員全部被判濫用職權罪或玩忽職守罪,所涉受賄官員被依法嚴判。
——監管部門有權就有責
法院經審理查明,天津交通、港口、海關、安監、規劃、海事等單位的相關工作部門及具體工作人員,未認真貫徹落實有關法律法規,違法違規進行行政許可和項目審查,日常監管嚴重缺失;相關部門負責人和工作人員存在玩忽職守、濫用職權等失職瀆職和受賄問題。天津市交通運輸委員會主任武岱等25名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分別被以玩忽職守罪或濫用職權罪判處三年到七年不等的有期徒刑。法學專家指出,事故發生與有關政府部門有法不依、執法不嚴、監督不力、履職不到位密切相關,這樣的判罰是在現有法律框架下作出的從嚴處罰。比如玩忽職守罪和濫用職權罪,我國刑法規定的最高刑期為七年,在此次法庭判決中,25名官員判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的有15人,其中4人“頂格”判處七年有期徒刑。
——“一把手”失職必追究
法院依法追究關鍵環節、關鍵崗位的嚴重瀆職人員的刑事責任,從嚴懲處相關單位“一把手”的瀆職行為,是此次判決的主要特點。北京師范大學刑事法律科學研究院暨法學院院長趙秉志、天津財經大學法學院院長陳燦平等專家表示,在系列案件的處理中,天津市交委、天津港集團、海關等3個單位“一把手”被追究刑事責任,判處四年至五年不等的有期徒刑,這在近年來的事故處理中是比較少見的。對相關單位“一把手”從嚴懲處,體現了司法機關對生產安全事故刑責理念的重大轉變,對于警示、督促“一把手”盡職履責具有重要意義。
——公職人員伸手必被捉
經法院審理查明,于學偉等人為達到經營港口危險化學品牟利的目的,向天津市交通運輸和港口管理局副局長李志剛、港口管理處處長馮剛送錢、送購物卡、送提貨單等,行賄總額共計人民幣15.75萬元。通過行賄和打高爾夫球等手段的拉攏,于學偉等人以非正常渠道遞交請示材料,從天津市交通運輸和港口管理局獲得多個與經營危險化學品相關的批復,瑞海公司以此作為經營港口危險化學品的臨時許可,非法從事港口危險化學品經營。法院一審判決,李志剛、馮剛等8人同時犯受賄罪,予以數罪并罰。
中介弄虛作假國法絕不輕饒
在瑞海公司“層層通關”、違規取得相關資質的過程中,為其提供安全評價報告的中介公司起到了重要作用。在系列案件庭審中,天津中濱海盛衛生安全評價監測有限公司及11名直接責任人員因犯提供虛假證明文件罪受審。
據了解,中濱安評公司作為中介及技術服務機構,收取勞務費5萬元,弄虛作假、違法違規進行安全審查、評價和驗收,使得瑞海公司取得危險品經營資質,并在繼續經營過程中造成“8·12”特大火災爆炸事故的重大人員、財產損失。公訴人在庭審中指出,中濱安評公司違法違規為瑞海公司提供安評報告,接受瑞海公司委托,為瑞海公司危險化學品堆場改造項目的安全評測和驗收評價提供技術咨詢服務,并且明知瑞海公司存在選址不符合國家標準、未購買防爆叉車等安全問題,仍出具了虛假安全驗收報告,使得瑞海公司取得危險品經營資質。
法院認定,中濱安評公司犯提供虛假證明文件罪,依法判處罰金25萬元;中濱安評公司董事長、總經理趙伯揚等11名直接責任人員分別被判處四年到一年六個月不等的有期徒刑。
“近年來一些安全評價中介機構閉門造車、不到現場,甚至明知有重大安全隱患仍然使用各種‘障眼法’,想方設法為被評價機構出具合格的評價報告。這種企業成為某些人違法違規牟利穿上的一層外衣,擔當了違法犯罪幫兇的角色。”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陳衛東說,此次審判也提醒,必須以“零容忍”的態度對這類中介機構嚴厲追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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