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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網訊 近日,從江縣安監局印發了《危險化學品儲存場所安全專項整治工作方案》,決定自即日起在全縣范圍內開展為期半年的危險化學品儲存場所安全專項整治,著力解決危險化學品儲存場所存在的突出問題,堅決遏制重特大事故發生。
屆時安監局將按照部門職責,組織對轄區內的所有危險化學品儲存企業、儲存場所開展排查摸底,摸清危險化學品儲存場所的底數,做到不留盲區、不漏一企、不漏一處,做到排查摸底“全覆蓋”,實現部門對接“無縫隙”。 對于涉及危險化學品儲存的企業按照《國家安全監管總局交通運輸部國家鐵路局關于印發<危險化學品儲存場所安全專項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安監總管三〔2016〕53號)中明確的11項整治內容,全面開展自查自改,查出的問題登記建檔,并對檢查發現的問題責令企業及時整改,未整改完畢的一律不得生產。
同時,還將組織專業力量將專項整治與執法檢查、專項督查緊密結合,對重點企業、重點單位進行全面檢查,督促涉及危險化學品儲存的企業落實安全生產主體責任,排查治理消除事故隱患。
此次整治目標為:督促涉及危險化學品儲存的企業認真落實安全生產主體責任,切實貫徹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及標準要求,全面排查安全風險,及時治理事故隱患,通過整治提升一批、整頓一批、關閉一批問題企業,切實提升危險化學品儲存場所的本質安全水平和安全保障能力,有效防范和遏制危險化學品重特大事故發生。
此次整治范圍包括:危險化學品儲存場所(含生產、經營、運輸環節的罐區、庫場、堆場等),重點是構成重大危險源且涉及硝酸銨等爆炸品、有毒有害氣體的儲存場所,甲類、乙類易燃液體及液化氣體的儲存場所,尤其是單獨儲存經營油品或化工品的罐區。
此次整治內容有11項:
(一)儲存場所未取得合法規劃手續、周邊安全防護距離不滿足安全要求的。
(二)未經過正規設計,存在違法建設和經營、未批先建、批小建大、無證經營等違法行為的。
(三)安全生產責任體系“五落實五到位”不落實,未制定和落實安全管理制度的。
(四)專職安全管理人員配置不到位,未依法依規對從業人員開展安全教育培訓,從業人員無證上崗,對本崗位涉及的危險化學品安全風險不清楚、不掌握的。
(五)未對重大危險源定期辨識、評估及備案,重大危險源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規程不完善,未建立安全監測監控體系或體系不穩定不可靠,未及時采取有效措施消除事故隱患,重大危險源管控不到位的。
(六)安全儀表系統設計、安裝、調試、操作、維護等全生命周期管理及制度不健全或不落實;液位、溫度、壓力等重要運行參數監控系統運行管理不到位;油罐液位超低、超高報警和自動聯鎖設置及運行不完好;有毒物料儲罐、低溫儲罐、壓力球罐進出物料管道和危險化學品長輸管道未設置緊急切斷設施;可燃、有毒氣體泄漏報警系統的配置和運行不完好;可燃、有毒氣體檢測儀報警時,崗位人員未及時到現場確認并采取有效控制措施等安全儀表系統管理不規范的。
(七)違反爆炸品(《危險貨物分類和品名編號》〈GB 6944-2012〉中規定的1.1項、1.2項)和硝酸銨類物質的危險貨物集裝箱應實行直裝直取、不準在港區內存放的規定,與易燃易爆、有毒有害危險化學品的安全距離不符合規定要求,存在超量儲存、違規混存、超高堆放、野蠻裝卸等現象的。
(八)動火、進入受限空間等特殊作業違反有關國家標準要求,未建立并嚴格落實特殊作業管理制度;易燃易爆危險化學品儲罐區未配置避雷、防靜電設施并定期檢修、檢測;儲罐切水、倒罐、裝卸過程中,未安排作業人員在作業現場看護;儲罐超溫、超壓、超液位、管線超流速操作;在儲罐或與儲罐連接的管道內違規添加強氧化劑、易聚合、強腐蝕等可能發生劇烈化學反應的物質;庫房內違反規定混存、混放;泄漏物料不及時處置,現場有“跑、冒、滴、漏”等現象的。
(九)未審核承包商的資質和安全生產業績,未對承包商實施入廠前安全教育,未對承包商作業過程進行現場監督、過程監控,未有效防控作業安全風險等承包商管理不到位的。
(十)未制定符合實際需求的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預案并定期開展應急培訓和演練,應急預案未與地方政府有效銜接,應急救援器材、設備、物資配備使用不到位的。
(十一)未吸取天津港“8•12”特別重大火災爆炸等同行業事故教訓,未制定并落實整改措施,排查治理隱患不全面、不徹底的。(楊政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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