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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大學生和朋友因掏鳥窩并售賣國家二級保護動物燕隼,分別被判處有期徒刑10年半和10年一事,經媒體報道后引起廣泛關注。他們的行為構成犯罪有法可依,十年的量刑也與法有據,但為何還有那么多人為其喊冤?
大學生為曬“有愛”掏鳥窩 意外發現生財之道
2014年7月14日,鄭州職業技術學院學生閆某和朋友王某從鳥窩里掏了12只雛鳥,最后閆某在自家養了起來,還將幼鳥照片發到了網上和朋友圈,本想曬一下自己有愛,沒想到引來的卻是一門生意。
據閆某供述,他與王某以150元的價格在輝縣賣給贠某燕隼一只,以800元的價格賣到鄭州市7只燕隼,他還獨自以280元的價格賣到洛陽市2只燕隼,其余2只一跑一死。

再次掏鳥窩后被抓獲 分別被判10年半、10年有期徒刑
2014年7月27日,閆某和王某又掏了4只幼隼。但是,這一次卻引來了河南省輝縣市森林公安局的民警。根據輝縣市森林公安局的認定,這16只雛鳥均是國家二級保護動物,而他們的人生也因這16只鳥而徹底改變。
2015年5月28日,河南省輝縣市人民法院做出一審判決,以非法收購獵捕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判處閆某有期徒刑10年半,以非法捕獵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判處王某有期徒刑10年,并分別處罰金1萬元和5千元。
2015年8月27日,河南省新鄉市中級人民法院做出終審判決,維持原判。
閆某父親:沒想到會被判得這么重
閆某父親閆愛民介紹,兒子對小動物特別喜歡,在他們心里,農村孩子逮鳥抓魚不用管,根本不知道會判得這么重,抓進去的時候還向學校謊稱孩子身體不好請假休學,結果沒想到兩三個月也沒有出來的意向。
閆某父親表示,相關申訴材料已遞交新鄉市中級人民法院,目前正在等待通知。
新鄉中院:已收到申訴材料 將會公布處理結果
新鄉市中級人民法院刑一庭審判員張培峰表示已經收到被告人父親及其所委托的律師提交的申訴材料,會結合案情以及一二審的情況認真研究,認真審查,依法公正處理,處理結果會對外依法予以公布。
16只鳥=10年半刑期 究竟重不重?
《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條明確規定,非法獵捕、殺害國家重點保護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的,或者非法收購、運輸、出售國家重點保護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及其制品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情節特別嚴重”怎么算?
被掏鳥窩的燕隼屬于隼科,屬于國家二級保護動物,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破壞野生動物資源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6只屬于情節嚴重,10只就屬于情節特別嚴重。
辯護律師稱被告人不知情 無主觀犯罪意愿
一審判決書中,委托申訴辯護律師付建對鑒定意見有異議,稱鑒定機構并未實際查看鳥類,僅憑兩張圖片就做出鑒定結果,且被告人閆某不知道燕隼是國家二級保護動物。被告人并沒有犯罪的主觀意愿,也沒有可以被稱之為獵捕的激烈犯罪手段,因此認為閆某不構成非法獵捕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
法院:有足夠證據表明被告人“明知故犯”
新鄉市中級人民法院刑一庭審判員張培峰表示,根據閆某的供述,他將隼捕捉到手后,在QQ群里掛出進行出售,通過公安機關從他所扣押手機中所恢復的一些資料上來看,聊天記錄、手機信息、照片等都證明他已經明知這些隼屬于國家保護動物,還進行出售。檢察機關有充分證據證實,被告人主觀上具有明知的故意。

法律專家:“法盲”不是借口 不可免責
中國政法大學刑事司法學院教授阮齊林表示,“知不知道燕隼是二級保護動物,以及知不知道因此受到嚴懲”叫法律認識,法律認識錯誤是不免責的,理由就是公民應當知法守法。所以因為對法律不了解而要求免除罪責不可接受。但是確實因不知道而犯法了,可以寬恕、從輕減輕責任。
但就此案而言,根據判決書的事實,行為人具備了獵捕珍稀瀕危野生動物的犯罪故意,足以認定。他沒有想到后果這么嚴重是對處罰有誤解,可以適當予以諒解。
為何此案會引起輿論軒然大波?
討論“掏鳥窩被判10年半是否公平”混淆視聽
阮齊林教授認為“因為掏鳥窩判了10年半公平不公平”的說法是錯誤的,有混淆視聽的嫌疑。從事實上講,同樣是掏鳥窩,普通的鳥窩和珍稀瀕危動物的鳥窩不可同日而語。從法律上講,加強保護珍稀瀕危滅絕動物,保護物種多樣性涉及到至關重要的價值,掏這樣的鳥窩應當受到相應處罰。

白巖松:輿論熱議源于“三個不知道”
第一,人們覺得大學生不知道燕隼是國家保護動物以及掏鳥窩的法律后果;第二,很多人并不知道相關法律條文的量刑標準;第三,公檢法相關人員不知道判刑后會引起這么大的輿論反應,沒能事先作出清楚解釋。
不知情不能成為犯罪理由 希望此案能起里程碑作用
捕鳥在不少人眼中并不是多大危害的事,很多人也并不了解一些鳥類是受到一些法律保護的,因而在生活中因為無知而犯法的例子比比皆是。然而不知情并不能成為犯罪的理由。尤其是在惡意捕殺販賣野生動物仍然猖獗的當下,法律的保護更是必不可少。
此案的意義在于提醒公眾,掏珍稀瀕危野生動物的窩是嚴重的犯法行為,對法制宣傳教育有重大意義。對于一個年輕人來說10年半夠重,從鳥的角度去想,這次判決可能是一個重要的命運轉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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