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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市生鮮食品包裝和標簽標注新規征求意見
預先加工肉餡或將被禁售

很多市民在想包餃子或者炒哨子時都會選擇去超市購買現成的肉餡,不過因為不清楚肉的來源,也有不少市民對這些剁好的肉餡不放心。近日,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公布《超市生鮮食品包裝和標簽標注管理規范(征求意見稿)》,規定超市不得將購進的生鮮肉預先加工成肉餡等產品形態進行銷售。
超市不得預先加工肉餡
“征求意見稿”第12條規定,超市可應消費者要求將生鮮肉類加工成肉餡等產品形態進行銷售,但不得將購進的生鮮肉類預先加工成肉餡等產品形態進行包裝銷售或直接散裝銷售。禁止使用屠宰場廢棄肉類,或超過保質期、腐敗變質、感官形狀異常的肉類加工肉餡等生鮮肉品和肉制品。
昨日中午12時許,文昌北路某大型超市生鮮柜臺里,兩款肉餡已經賣掉了三分之二,據工作人員介紹,肉餡賣得很快,很少會賣不完。一位女士在肉餡前徘徊,她告訴記者,她剛從惠水縣搬來這里,以前在惠水她都是在菜市場買新鮮的肉塊,再花1塊錢讓肉販將肉塊打成肉末。來貴陽后在家樓下的超市買肉,但超市里的肉總讓她感覺不太放心,“不像菜場里,可以看得出豬是剛殺的,雞是現宰的。”
對于新出的“征求意見稿”中的規定,超市工作人員表示,超市用的都是大型絞肉機,但市民一般購買的量很少,如果新規定真的實施了,那么超市現在正使用的絞肉機將很難做到為顧客現場絞肉。“5斤重的豬肉丟進機器里去,一顆肉渣都出不來。”
包裝標簽標識要詳盡
除了超市不能售賣預先絞好的肉餡外,“征求意見稿”還對生鮮食品的標簽標注做了細致規定,超市經營者應在已經自設包裝的生鮮食品的包裝物上進行標簽標注,或者在包裝物上加貼標簽標識。
標注的內容應包括:生鮮食品的名稱、產地、生產日期、生產者或者供貨者名稱、地址、聯系方式;生產者或供貨者已經標明保質期或貯藏條件的,或者超市自行設定保質期的,應同時標注;果蔬、水產品供貨者無法提供生產日期的可不標注。同時規定,生鮮食品包裝不得擅自拆除或更換,標簽標注內容不得偽造、涂改、遮擋、篡改,不得以包裝日期代替生產日期。
記者走訪貴陽市多家大型超市,發現生鮮食品的包裝標注都十分簡單。散裝的生鮮食品在稱重后,直接被貼上標簽,只表明了品名、數量、單價、包裝日期。而已經用保鮮膜包裝好的生鮮食品上除了上述信息外就再無其他標注。
在閱讀完“征求意見稿”后,一位超市生鮮采購負責人表示,這些規定落實起來有一定難度。豬肉食品因為有檢疫票,有蓋有屠宰日期等信息可以得到落實。但是,果蔬要標明收貨采摘日期卻難度很大,比如一片果園里的一批水果,可能是分了好幾個月來采摘的。而且,現在的很多水果,比如蘋果有可能是去年就摘下保存好了,然后今年才批發出去。從大型果蔬批發市場、水產市場采購來的商品,也頂多能拿到大致的產地信息及出產日期,太具體的也很難追溯到。
這位負責人表示,希望規定能夠更加完善,對各個環節提出具體要求,這樣超市才比較方便落實。(趙禾稼 何承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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