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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銅仁市中級人民法院經過公開開庭審理,對原貴州省政協文化衛生體育委員會副主任、黔東南州政協主席楊正明(正廳級)利用職務之便受賄案作出一審判決:楊正明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12年,并處沒收財產20萬元;已退繳的贓款312.18萬元、英鎊2萬元予以沒收,由扣押機關上繳國庫。
公訴機關銅仁市人民檢察院起訴指控:被告人楊正明在擔任黔東南州州委常委、凱里市市委書記和黔東南州政協主席期間,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共計受賄312.18萬元和2萬英鎊,觸犯了《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條、第三百八十八條等的規定,構成受賄罪。
經過公開開庭審理,銅仁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楊正明犯受賄罪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指控罪名成立。因被告人楊正明到案后主動交代了受賄的事實,并且在庭審中對其犯罪事實供認不諱,有坦白情節,其親屬已退清贓款,依法可對被告人楊正明從輕處罰。
楊正明歷任職務
1970.10——1972.06,貴州省湘黔鐵路錦屏縣民兵團21連安全員;
1972.06——1972.12,錦屏縣敦寨區林業站工作員;
1972.12——1982.12,部隊服役,任副班長、班長、排職助理員、副連職助理員;
1982.12——1986.08,錦屏縣委組織部工作員;
1986.08——1987.08,錦屏縣勞動局人事局副局長;
1987.08——1990.03,錦屏縣委組織部副部長;1990.03——1993.04,錦屏縣委常委、組織部部長、縣委黨校校長;
1993.04——1996.08,錦屏縣委副書記、組織部部長;
1996.08——2001.04,丹寨縣委書記;
2001.04——2001.08,黔東南州人民政府副州長、丹寨縣委書記;
2001.08——2006.02,黔東南州人民政府副州長;
2006.02——2006.04,黔東南州人民政府副州長、凱里市委書記;
2006.04——2006.06,黔東南州委常委、副州長、凱里市委書記;
2006.06——2010.01,黔東南州委常委、凱里市委書記;
2010.01——2010.02,黔東南州委常委、州政協黨組書記、凱里市委書記;
2010.02,黔東南州委常委、凱里市委書記,州政協主席、黨組書記;
2011.12,貴州省政協文化衛生體育委員會副主任、黔東南州政協主席;
2013.03,任貴州省政協民宗委副主任。
十屆貴州省黨代表、十一屆貴州省人大代表、八屆州委委員、十二屆州人大代表、十屆州政協委員。
2014年3月7日,中央紀委監察部網站發布消息:貴州省政協民宗委副主任、黔東南州原政協主席楊正明涉嫌嚴重違紀,目前正接受組織調查。
作者: 寇啟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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