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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網訊 2014年5月11日,46歲的楊小姐到岑鞏縣時尚美發廊燙發染發。
兩天后,她發現自己頭出現掉發現象,之后,越發嚴重。數十天后,她的頭發大面積脫落,成了人們常說的“鬼剃頭”。
楊小姐很著急,到多家醫院診治,花了近2萬元治療費,都沒有什么效果,只得買了一頂假發戴上。
此外,因羞于見人,她天天閉門不出,精神遭受極大傷害。此事發生后,楊小姐多次找到發廊老板,要求賠償,為此雙方還報了警,但均未能達成和解協議。
最后,楊小姐選擇向岑鞏縣消費者協會投訴,要求時尚美發廊老板賠償治療等費用3萬余元。時尚美發的老板說,在給楊小姐燙發染發前,工作人員曾多次詢問她以前是否燙過發、染過發。楊小姐說做過幾次,所以便沒有給她做皮膚測試和過敏測試。因此,楊小姐大面積脫發不排除自身身體原因引起,因而拒絕賠償所有費用。
消協工作人員了解到,楊小姐燙發使用的藥水明確標明在燙發前要做皮膚測試,檢查發質狀態。染發所用的染發膏也明確標明對某些個體可能引起過敏反應,在染發前要做過敏測試和皮膚測試。
鑒于此,岑鞏縣消協認為,楊小姐遇到的消費情況可定性為人身傷害,并支持其要求賠償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的消費訴求。
最后經過調解,發廊老板最終一次性賠償了楊小姐15000元(含醫療費、交通費、誤工費及精神損失費等)。
點評:經營者在給消費者燙發、染發前,未嚴格按照商品使用注意事項進行操作,致使楊小姐在燙發、染發后掉發,故經營者應當承擔賠償責任。新《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明確規定“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造成消費者其他受害人人身傷害的,應當承擔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等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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