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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例》明確規定,機場運營主體、航空運輸企業及其他駐場單位應當制定不正常航班工作預案及服務標準,報機場管理機構備案。航班發生延誤時,機場運營主體、航空運輸企業及其他駐場單位應當按照預案共同為旅客和貨主提供服務,及時通告相關信息;航空運輸企業及其代理人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和服務承諾提供餐飲、住宿等服務,必要時給予經濟補償。
對于消費者的申訴、投訴,《條例》規定,民用航空管理機構、機場管理機構、機場運營主體、航空運輸企業以及其他駐場單位應當配合相關部門進行處理,同時建立服務投訴受理制度,公布投訴受理單位和投訴方式。 (記者劉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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