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歲的小學六年級男生小濤(化名)在生態園的垂釣園魚池內溺亡,今天上午小濤父親在海淀法院東升法庭上為兒子維權,索賠喪葬費、死亡賠償金、10萬元精神損害賠償費等共計68萬余元。但被告提出小濤死前因失戀喝酒,家長未盡到監護責任。
垂釣園是消防池改的
小濤的父母王先生和楊女士都是40多歲,小濤父親懷著失子之痛走上法庭,與被告對簿公堂。據他稱,今年5月25日16時許,12歲的小濤到北京市西三旗生態美食城園區內,與3個同學在生態園園區內設的垂釣園附近玩耍,后不知什么原因,小濤溺死在垂釣園魚池里。
根據與小濤一起玩的同學說:“我們也喊人救他,可是旁邊干活的人不管。”小濤父母經查得知,該垂釣園是北京東海升物業管理有限公司管理的消防池,去年2月25日該公司將消防池出租給被告北京商業管理干部學院用于魚苗養殖和垂釣使用,租期截至2019年3月1日。
兩被告被訴未及時施救
小濤父母認為,二被告擅自改變消防池用途,且根據經營需要,在自己控制的園區內深挖和搭建垂釣園且對外營業,就應對垂釣園存在的潛在風險予以排除,并對因此造成的傷害承擔賠償責任。事實上,在垂釣園內有多角度設置攝像頭,事發時有兩個攝像頭直接錄下整個過程。小濤落水后,被告方本應及時反應施救,但在小濤的3個同學呼救和通知園區內工作人員祈求施救的情況下,竟無人施救。后因3名同學多方尋找,近15分鐘后才找到人開始施救,可為時已晚。
小濤父母認為,魚池的出租方、承租方擅自將消防池改變為魚池,并根據經營需要,在自己控制的園區內深挖和搭建垂釣園對外營業,就應對垂釣園存在的潛在風險予以排除,并對此造成的傷害承擔賠償責任。另外,他們認為二被告北京商業管理干部學院、北京東海升物業管理有限公司在其子小濤溺水后未及時搶救,應對此承擔賠償責任。
被告稱孩子因失戀喝酒
對于小濤父親的指責,被告北京商業管理干部學院首先說明悲劇發生的原因。“法醫鑒定書中說明孩子屬醉酒,未成年人監護人有義務看護未成年人的人身安全。另外,學院不是消防池承租人,張老師作為學院個人借用學院的名義簽署協議,后因人為簽署協議不妥,去年2月與出租公司協商其項下的權利義務全部轉給了張老師個人。甲方是東海升物業,乙方是商業管理干部學院張老師。協議規定學院不是消防池管理人。學院不是消防池的承租人和管理者,不應承擔相關管理責任。此事與學院無關。”
而被告二北京東海升物業管理有限公司稱,經查看相關筆錄和現場資料,小濤因為失戀受打擊,酒精含量已達醉酒狀態,孩子作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中午與同學一起喝了2罐啤酒。此外,在租賃給第三人前,他們都安裝有護欄、警示標志,護欄有1.3米,警示標志有20多處,已盡到公共場所的管理責任。
“聽說有人落水了,我立刻趕去,衣服一扒就下水了,還有一個小伙子也一起下了水,不到半分鐘就把小孩撈上來。”張老師作為證人出庭,他說,“作為魚塘承租人,我也感到痛惜。但我認為魚塘管理上較完善,不應承擔多大的責任。”
經法官詢問,小濤父親表示不知道兒子喝酒。他和律師不同意被告的說辭,認為他們沒有充足的施救措施方案。
因傷心抽泣不止的小濤父親被送出庭,心情略微平復后,又返回法庭,接著與被告對簿公堂。被告補充稱:“小濤的幾個同學都說,他因失戀要跳河,孩子有自殺傾向,受到感情困擾后,不會游泳還翻過護欄跳下水,監護人應負責任。”
經法官主持調解,被告表示不愿意,因此法官宣布休庭,此案未當庭宣判。(記者林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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