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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丹寨縣人民法院對該縣工業和信息化局原局長楊某某收受“感謝費”一案作出一審判決,以受賄罪判處楊某某有期徒刑5年。
法院審理查明,2009年至2010年,楊某某在擔任丹寨縣經濟貿易局副局長期間,明知相關企業不符合獲得省內扶持資金項目的申報條件,卻利用職務之便,積極幫助相關私營企業進行項目申報,使相關企業順利通過上級審批,并獲得國家扶持資金。事后,收受相關企業主“感謝費”共計12.5萬元。
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楊某某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便利為他人謀取不正當利益,收受賄賂,其行為已構成受賄罪。
據此,法院依據我國刑法的相關規定,以受賄罪判處楊某某有期徒刑5年。(通訊員 王定璽 黎應洪 吳如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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