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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鎮遠地稅局“曬”出新政據 情勢出現逆轉

聽證會現場

6月4日,本網對鎮遠市民黃婭梅在哺乳期間(1995年)因曠工被辭退一事作了報道。6月20日下午,鎮遠縣信訪局和地稅局,邀請該縣人大、政協、人事勞動、新聞媒體及黃婭梅等就此事進行聽證。聽證會上,鎮遠縣地稅局“曬”出了很多新證據,推翻了該局之前關于“辭退黃婭梅存在不妥”的認定。
事件回放
1993年,黃婭梅被招錄到鎮遠稅務局上班,到1995年的7月11日,鎮遠地稅局將其辭退,理由是1995年的5月21日,所里安排黃婭梅去收稅,她則無故曠工。
黃婭梅說,1995年的5月14日她生小孩,5月21日自然不能去上班。所以地稅局辭退自己是錯誤的。
此外,黃婭梅手持一份由鎮遠縣人事局在1994年下發的“人干字”文件,文件上有她的名字。就此黃婭梅主張,在地稅局期間,她是干部。
此前,在沒有找到充分證據的情況下,鎮遠地稅局也認為,辭退黃婭梅一事,處理確實不當,故愿給予一定補償。不過,該局始終未承認黃婭梅的干部身份。
生小孩
在時間上打“擦邊球”?
聽證會上,黃婭梅重申了地稅局辭退她是錯誤的以及其是干部身份的說法,并當場舉證。

“女職工在哺乳期內并不是絕對的不能辭退。”鎮遠縣地稅局的代理律師龍見本說,我國勞動法第29條的規定,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內的,不得根據勞動法第26 條、第27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黃婭梅被辭退時,是在哺乳期內,但根據當時勞動部《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的第30條的規定,黃婭梅不服從安排去征稅,造成了稅款流失,嚴重違反了勞動紀律(即《勞動法》第25條的相關規定),在這樣的情況下,用人單位可解除勞動合同而不受到勞動法第29條規定的限制。
龍見本說,黃婭梅一直主張,當年羊場所的領導在1994年5月21日安排她去都坪鎮收稅,她之所以不去,是因為自己還在“坐月”。其實,當時黃婭梅還沒生小孩。
龍見本舉出幾份證據作了說明。第一份證據是黃婭梅1995年5月21日寫的請假條,說自己生病,需要請假。
“如果黃婭梅5月21日在坐月,還需寫請假條嗎,顯然不符合邏輯。”龍見本說,黃婭梅在生小孩的時間上“打擦邊球”,她兒子真正的出生時間是1995年農歷5月14日,而不是公歷的5月14日。
龍見本拿出的第二份證據是黃婭梅自己填寫的出差單據。單據顯示,1995年的5月9日、5月14日、5月16日等,黃婭梅均在出差。
黃婭梅現場進行質證。對于請假條,她說時間間隔太久,也不知是不是自己所寫。而出差單,是當時的所長為多給她報差旅費而讓她填寫的。“我上所長的當了。”黃婭梅說。
黃婭梅代理人提議仍要補償
黃婭梅是否屬于干部身份的問題,是地稅局與黃婭梅多年來一直爭論的焦點。
龍見本說,黃婭梅不是干部,現在,鎮遠縣地稅局已掌握了非常充分的證據。他當場出示的第一份證據是黃婭梅給鎮遠稅務局寫的申請當一名稅務助征員的申請書;第二份是填寫了黃婭梅資料的稅務系統雇請臨時助征員呈報審批表。第三份還是申請書,是1995年11月5日黃婭梅寫給鎮遠地稅局的,她希望繼續留用當助征員。
此外,鎮遠縣人事勞動部門一位參會的副局長對黃婭梅持有的“人干字”文件作了解釋:這只是地稅局和國稅局的“分家”文件,并不能作為干部的身份證明。
據了解,龍見本當場出示的證據,多數是新近獲取的。之前鎮遠縣地稅局持有的證據無法說服黃婭梅,地稅部門便擴大了搜集范圍,結果找到了諸多新證據。
聽證會上,黃婭梅及其代理人很理智地接受了鎮遠地稅局出示的絕大多數證據,表示“絕不會胡攪蠻纏”。黃婭梅的代理人還建言說,之前因地稅局找不到充分的證據說服黃婭梅,讓她走不少的彎路,就此,他提議鎮遠地稅局仍要給黃婭梅一定的補償。這一提議,得到了與會人員廣泛的認同。(羅茜 攝影報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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