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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9日 據臺灣《聯合報》報道,臺灣林姓男子對大陸配偶施暴,還以給付兒子生活費為由,要求性交,形同金錢交易,臺灣嘉義縣法院認為他們夫妻關系難維系,8日判準離婚,10歲兒子歸妻子,林男每月應給付1.4萬元(新臺幣,下同)扶養費。
經營貨運行的林姓男子,2001年與大陸何姓女子結婚,何女向法院指控說,丈夫曾到大陸玩女人,兩人為此爭吵,她遭到毆打,聲請保護令卻被駁回,去年5月1日晚間,丈夫到房間打她,強迫她性交,聲請保護令獲準。
何女指稱,他們分居,丈夫無視保護令,常到她臺中住處,又兇又罵,丈夫每月賺20余萬元,卻對兒子生活費計較,帶她到汽車旅館發生性行為,隔天才給她兒子生活費1.5萬元。
林男反控妻子在風月場所上班,去年曾拋夫棄子離家,夫妻不合,是妻子離家受環境引誘。
法官調查,根據林女出示驗傷單,兒子指證父親打傷母親,確有家暴行為,又他們的性行為,都以林男給付兒子生活費為前提,并非基于情愛,林男對無法維系夫妻生活,要負較大責任。
(原標題:男子要求發生關系才給兒生活費 大陸配偶訴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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