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亞硫酸鹽、過氧化氫成分是否允許存在?
廣西壯族自治區質量技術監督局指出:目前我國牙膏用原料執行的是強制性國家標準GB22115-2008《牙膏用原料規范》,其中相關成分具體規定如下:
GB 22115-2008中表4 牙膏組分中限用組分第18欄中規定:當牙膏含有過氧化氫時,應在牙膏標簽上注明——牙膏中最大允許使用濃度為≤3.0%(以存在或釋放的H2O2計),當牙膏中過氧化氫濃度>3.0%(以存在或釋放的H2O2計),產品質量責任者應提供產品安全的相關數據;牙膏中無機亞硫酸鹽類和亞硫酸氫鈉鹽類最大允許使用濃度0.2%(以游離SO2計)。
另外,在GB 22115-2008中表5 牙膏中許用防腐劑第28欄“無機亞硫酸鹽類和亞硫酸氫鈉鹽類”規定:牙膏中最大允許使用濃度0.2%(以游離SO2計)。
但記者注意到中國口腔清潔護理用品工業協會5月3日《關于牙膏中美白成分安全性的說明》提到:“亞硫酸鹽實際上是強制性國標GB22115-2008《牙膏用原料規范》中明確的禁用物質。”
對此,中國口腔清潔護理用品工業協會解釋稱:GB22115-2008《牙膏用原料規范》中對亞硫酸鹽的表述并無沖突。根據該標準的規定,亞硫酸鹽不能作為組分(即行業中通常說的活性成分)添加,但是可以作為防腐劑添加。
廣西壯族自治區質量技術監督局在采訪回復中表示,GB 22115-2008《牙膏用原料規范》對亞硫酸鹽、過氧化氫的使用限量和限制都有明確詳細的要求,這兩種成分按標準規定是允許存在的,普通消費者在合理正常使用合格牙膏的情況下理應不會對人體牙齒造成危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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