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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月5日,文山衛生學校(以下簡稱衛校)有學生在學校門口被刺身亡。這是近日在百度貼吧文山吧、硯山吧熱轉的帖子。殉情、情殺等各種說法都有,吸引了很多網友圍觀。昨日,記者就此事件進行了走訪調查。
網友爆料 前男友殺死女友后自殺身亡
1月5日,在百度貼吧文山吧中,有網友爆料,衛校有人被殺,并附有現場照片。從照片中可以看出,有兩人躺在地上,其中有一人好像是一名女生。
隨后,網友“金秋毒”在帖子“這個世界究竟怎么了”中爆料:前男友來找女朋友,女朋友不跟他去,就打架了,現任男朋友不敢打架,女朋友就被前男朋友拿刀殺死了,然后前男友也自殺了,警察來到的時候,兩人都已經死了。
網友“孩子idsj哦i大”在帖子“傳說中的殉情”中則稱:“那女的在網上認識了躺在地上那男的,然后產生了戀愛關系,就從昆明下來找她多次;那女的覺得那男的不帥,不想跟他好了,就在衛校重新找得一個男的。案發當天那女的還先跟昆明那個男的去溜冰,然后回學校。在回學校的公交車上,遇著在學校的那個男生。下車后,昆明的那個男的就跟學校的那個男的說,把那個女的讓給他,然后就各種凌亂,最后昆明的那個把那女的殺了,最后自己也自殺了,學校的那個男的也受傷了……”
記者走訪 男網友用彈簧刀刺死女生
那么,5日那天究竟發生了什么?昨日,記者到衛校進行了采訪。
記者到達該校時,死者家屬和學校領導正在就此事進行協商。記者首先采訪了死者家屬,發現家屬對5日那天發生的事并不知情。隨后,記者采訪了該校校長郭丹云。
郭丹云介紹,5日下午2點左右,他在家休息時,接到學校保衛科科長的電話,說在職教園區大門外,有學校的一名學生被刺身亡,殺人者也當場自殺身亡。接到電話后,他立即就趕往學校。“在去往學校的途中,我就讓保衛科長打110報警,并要求副科級以上的學校領導立即到學校開會。”隨后成立了案件調查處理組。“我們對被刺身亡的張某某進行了調查,共向30多名學生以及其班主任了解了關于死者的情況。”
郭丹云介紹,經了解,張去年入學時,曾與學校一位高年級的駱姓同學戀愛,后來兩人分手。然后,張通過網絡結識了在昆明打工的紅河州瀘西縣男子夏某某,兩人發生了網戀,并且夏曾多次來文山與張約會。在戀愛一段時間后,張想與其分手,但是夏卻一直對其糾纏不休。隨后,張與該校護理班一男生農某建立了戀愛關系,但是夏一直糾纏著張。4日下午放學后,夏約張到文山城說要對兩人的感情進行了斷,讓張歸還他曾送其的一個毛絨熊貓。張約了同學盧某陪她一起前往。在見到夏之后,夏仍纏著張要求與他繼續戀愛,并用手勒住張的脖子,后來因為要回學校了,夏才與張分開。
郭丹云說他們通過張的男友農某了解到,第二天(5日),夏又約張到文山體育城溜冰,并在文山城區下沙壩吃了飯。當天下午1點30分左右,夏與張坐公交車回學校,在公交車上碰到了農某,在到達公交車終點站職教園區大門口后,3人都下了車,張與農某急于回學校,然而夏卻用左手勒住張的脖子,威脅張與他繼續戀愛,同時對農某說:“把你的女友讓給我!”張拒絕了夏的要求并說:“我以后不會再與你交往。”夏被拒絕后,從包里拿出一把彈簧刀向張身上刺去,致使張當場死亡。看到張死了,夏用彈簧刀刺了自己的胸部和腹部,當場身亡。
家屬疑問 學校沒有及時通知家屬
記者在衛校見到了死者家屬,死者的父母親一直沉浸在痛苦之中。據死者的一位親人李先生介紹,死者張某某今年18歲,家住文山市小街鎮育賢村,死者家境很是貧窮,母親還有殘疾。現在死者家屬這邊最不能接受的是學校在知道事情發生后,沒有及時通知死者家屬,一直到當天(5日)下午5點左右才通知家屬;還有就是在沒有經過死者家屬簽字同意之前,就對死者進行尸檢。“學校說最多只愿意拿10000元錢進行幫撫,我們家屬肯定不愿意!”
校方回應 主客觀上都不存在過錯
“在我們學校里,學校規定不允許學生談戀愛。但是如何判斷學生是否談戀愛一直是個難題,況且像張某某這樣進行網戀的就更加難以掌握。”郭丹云介紹,張某某在4日受到夏的威脅時,就應當告訴學校或者班主任,但是,張從4日受到威脅到5日被殺期間的十幾個小時里,她沒有告訴任何人,包括她的父母。我們學校規定,如果有學生受到威脅,學校老師或班主任要盡快趕到現場進行處理,但是,學校沒有收到張的任何信息,而且張是在校外因感情糾葛被殺的。學校在張被殺這一事件上,主客觀上都不存在過錯。“死者家屬的要求非常不合理,要讓我們學校賠償40萬元,這根本不存在賠償,學校也是受害者啊!但是站在人道主義的立場上,學校愿意對死者家屬給予適當幫助,配合家屬做好善后處理事宜。”
就學校沒有及時通知死者家屬和尸檢問題,郭丹云解釋說,他在接到該校保衛科科長電話趕往學校途中,就要求學校相關人員通知死者家屬,但是后來辦案民警通知學校不能通知家屬,需要確定了死者身份后方能通知死者家屬。而關于尸檢的問題,那是辦案民警的辦案程序,學校不存在不當行為。
據了解,截至昨日,死者家屬和衛校尚未達成一致意見。而記者就此事采訪文山市公安局時,該局一位工作人員以案件正在偵查之中、接受采訪需向領導請示為由拒絕了采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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