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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是“保護傘”?
據了解,義君訴訟代理公司成立至今,未辦理過一起案件。
就此,楊義君說,刑事案件以外的案件,該公司均可辦理,法院和司法局的說法站不住腳,我國的《合同法》第二十一章第三百九十七、第三百九十八條等條款規定,委托人可以特別委托受委托人處理一項或多項事務,并應當預付處理委托事務的費用。
“就此而言,我們的當事人就是委托人,義君訴訟代理公司就是受委托人,在雙方簽訂委托合同的前提下,我公司可為當事人辦理包括訴訟在內的一切事務。”楊義君說,目前,他已“上書”黔東南州人大、省人大等單位和部門,反映了義君公司的“遭遇”。(陳莉 攝影報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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