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出版的《十二種毛寧》CD專輯中收錄有毛寧演唱的《傳奇》,被該歌曲的獨家授權公司告上法庭。日前,北京市朝陽法院作出一審判決,判定涉案專輯《十二種毛寧》不構成侵權,駁回了原告的訴訟請求。
2008年,李健在專輯《似水流年》中收錄了歌曲《傳奇》,該歌曲作詞為劉兵,藝名左右,作曲為李健。10月,李健、劉兵二人將《傳奇》在全球范圍內的信息網絡傳播權、詞曲著作權、鄰接權、錄音制品版權獨家授權給老孫文化(北京)有限公司(下稱老孫文化公司),授權期限6年。2011年,《十二種毛寧》CD專輯出版,由新二十一東方藝術發(fā)展(北京)有限公司(下稱新二十一公司)制作、中唱公司出版、中唱上海公司發(fā)行,收錄有毛寧演唱的《傳奇》等歌曲。于是,老孫文化公司將演唱者毛寧,專輯出版發(fā)行方中國唱片總公司、中國唱片上海公司,專輯銷售方北京京東叁佰陸拾度電子商務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京東商城)、江蘇圓周電子商務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圓周電子商務公司)訴至法院,索賠52.2萬余元。
原告起訴稱,五被告在未經其授權的情況下,擅自演唱、出版、發(fā)行涉案歌曲,侵犯了其對該歌曲享有的表演權、復制權和發(fā)行權,故訴至法院,要求五被告共同賠償經濟損失50萬、律師費2萬、公證費1250元、材料復印費1223元。
毛寧、中唱公司和中唱上海公司認為,老孫文化公司提供的證據(jù)不能證明其享有《傳奇》的專有使用權;其三方使用《傳奇》符合著作權法關于“錄音法定許可”的規(guī)定,不構成侵權;同時,三方認為老孫文化公司索賠數(shù)額缺乏依據(jù)。此外,三方提出專輯制作方為新二十一公司,毛寧系該公司職員,參與錄制并演唱系職務行為,不應對此承擔法律責任。
同時,京東商城認為其只是互聯(lián)網平臺提供商,僅提供展示平臺并未實際進行銷售,不應承擔法律責任。圓周電子商務公司則表示該公司銷售的涉案專輯有合法、正當?shù)倪M貨渠道,也不應承擔法律責任。
法院經審理認為:《傳奇》在《十二種毛寧》專輯制作前已經合法錄制、出版,但李健、劉兵并未在歌曲發(fā)表時作出不得使用的聲明。而專輯制作方新二十一公司在使用《傳奇》等12首歌曲出版《十二種毛寧》專輯時,曾向中國音樂著作權協(xié)會提出錄音法定許可著作權使用費轉收申請,已經向負有法定許可使用費收轉職能的音著協(xié)支付了使用費。故《十二種毛寧》專輯使用《傳奇》的行為不構成侵權。最終,法院一審駁回了老孫文化公司的訴訟請求。
一審宣判后,老孫文化公司不服,已提起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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