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停小區門口被偷 車主物管各擔責一半
因擔心水浸車,業主把私家車開出車庫,卻在深夜被他人盜走。業主稱物管沒盡責任,物管卻認為停車地點并非他們的保管范圍。近日,這宗物管糾紛有了終審判決,物管與業主各自承擔一半責任。
趙先生家住沙太路,私家車在物管處辦了月保。2010年6月21日,因小區停車場有水浸危險,趙先生便把車從車庫開至小區門口停放,由值班保安對小區門口的車輛進行保管。當晚深夜,值夜班的保安在值班室核對車輛登記簿時,聽到小區外有碰車的響聲。意識到有人偷車,兩名保安同時跑出去,發現有人開車撞到車。保安欲攔截已經來不及,偷車賊直沖出沙太路,飛馳而去。趙先生認為,他與小區物管已經形成保管關系,車輛被偷,是物管人員沒有盡到看管義務。在協商不成后,他將物管公司告上法庭,索賠8萬元。
原審法院認為,根據物管出具的保安證言可知,因為事發當天下午降雨量較大,物管保安擔心車輛被水浸泡,遂通知趙先生將車輛從停車場開出。物管保安也在庭審中明確表示對于當天停放在小區門口的月保車輛負責看管。因此,雖然當時趙先生車輛停放位置不屬于小區停車場,但保安對車輛的看管是履行職務行為,物管公司已自行將其保管服務的范圍延伸。由于物管方面忽視保管義務,應對趙先生車輛的丟失承擔責任。但另一方面,趙先生將車輛停在門前道路上,屬違章行為,同時也是對應當履行的注意義務的不作為。對此,他同樣應承擔過錯責任。據此,一審二審法院均判決,趙先生與物管對車輛損失各自承擔一半責任。物管公司支付趙先生39000元。
[收藏]
責任編輯:
點擊展開表個態吧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