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為受賄28萬余元,原都勻市住建局黨組書記、局長劉志明被拉下了馬。日前,都勻市人民法院一審判決劉志明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5年半,并處沒收違法所得。
公訴機關指控:住建局原局長受賄28萬余元
劉志明,今年51歲,原系都勻市住建局黨組書記、局長,都勻市第十二屆人大代表。2012年9月,都勻市人大常委會免去劉志明局長職務,同年12月28日,同意劉志明辭去都勻市第十二屆人大代表職務,同一天,因為涉嫌受賄罪,劉志明被都勻市人民檢察院批準逮捕。
都勻市人民檢察院指控:劉志明在擔任都勻市住建局局長期間,負責廉租房建設工程進度款撥付審核及機關工作,個體建筑承包商譚某(另案處理)、周紅勝(已判刑)和鄭某某為了使得承包的工程款得以快捷審批和撥付,共計向劉志明行賄28.5萬元,其中劉志明收受譚某現金10萬元,收受周紅勝現金16.5萬元,收受鄭某某現金2萬元。
在庭審中,公訴機關對所指控的事實一一進行了舉證。
受賄地點:住宅樓下、辦公室、飯店
劉志明接受賄賂的地方,有在家樓下,也有在辦公室甚至飯店里。庭審中,公訴機關出示了相關的證人證言。
譚某說,他在承建中建四局五公司養雞場廉租房C區工程中,于2011年春節前,到劉志明家樓下,給了劉志明5萬元;同年8月,他又在劉志明家樓下給了劉3萬元;2012年4月,譚在劉志明辦公室給了劉2萬元。譚某承認自己送錢的動機是“希望在工程上得到劉志明的方便和照顧”。
周紅勝證言:“我在做都勻市九小廉租房工程時,于2011年1月至7月,每月送5000元到劉志明辦公室給他,共3.5萬元;2011年8月至2012年6月,我承建中建四局五公司沙石廠廉租房A、B區工程后,每月送現金1萬元到劉志明辦公室給他,共計11萬元;2012年春節前,我在劉志明辦公室送給他2萬元,作為拜年。我共送給劉志明16.5萬元。”
周紅勝為什么要送錢給劉志明?周紅勝是這樣解釋的:“在施工期間,劉志明局長經常到工地上去檢查督促進度,我們請他吃飯他也不吃,所以才送錢。”同時,周紅勝也坦承:“劉志明沒有給我提供什么技術支持,我們之間也沒有勞務關系。”
鄭某某也向公訴機關解釋,相繼送錢2萬元給劉志明,是因為“請劉志明幫辦施工許可證”。
自稱“技術指導”收取“報酬”10多萬
針對公訴機關的指控,劉志明又有怎樣的說法呢?
劉志明在法庭上,承認自己確實相繼收到了譚某共計10萬元現金,但已經于2012年7月6日,通過他人將錢退給了譚某;而鄭某某送來的2萬元,“過了一兩個月后,我也把錢退給他了。鄭某某給我錢,也是希望我在廉租房工程上給他方便和幫助。”
對于周紅勝先后送來的16.5萬元,劉志明則認為這是自己“利用休息時間和節假日,為周紅勝提供了工程技術和生產安全等方面的技術服務和管理指導后,周紅勝按月、按數額給予我的報酬,不能認定為受賄。”
對此,劉志明的辯護律師作出了辯護。律師認為劉志明的行為,不能認定為受賄。理由是“劉志明并未為譚某、周紅勝以及鄭某某謀取過任何利益,譚某、周紅勝、鄭某某也未向劉志明提出過任何請托,劉志明也未承諾過要為他們辦事。”
法院認定:符合受賄罪本質特征
法院經審理查明,劉志明在擔任都勻市住建局局長期間,負責廉租房建設工程進度款撥付審批及機關工作,個體建筑承包商譚某、周紅勝、鄭某某為了使得承建的工程款得以快捷審批和撥付,共計向劉志明行賄28.5萬元。
針對劉志明及其律師所作的相關辯護,法院審理認為:“劉志明身為住建局局長,主管都勻市廉租房建設工程,與承建商存在管理和被管理關系,譚某、周紅勝、鄭某某送給劉志明財物的主觀動機明確,其目的就是為了讓劉志明在工程建設過程中給予方便和照顧,對此劉志明應當是明知的,而劉志明仍予以收受,即是為他人謀取利益的承諾,其行為否定不了與他人存在權錢交易的實質,也符合受賄罪的本質特征,故應認定為受賄。
法院在判決中認為,“沒有證據證實劉志明為周紅勝提供了哪些技術性服務和管理指導。周紅勝也否認了劉志明為其提供勞務或技術指導”。因此,對劉志明及其律師的辯護意見“不予采納”。
日前,都勻市人民法院對案件作出一審判決,劉志明被判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5年零6個月;劉志明違法所得的28.5萬元依法予以沒收,上繳國庫。(楊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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