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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提示:一宗礦權糾紛引發漫長訴訟,歷經三級法院的6次判決、3次裁定尚無最終結果。在貴州省六盤水市,一宗并不復雜的礦權糾紛引發了持續6年的漫長訴訟。
6年間,屬于周宜祥的逾千萬元煤礦股權在政府主導的煤礦整合中幾經騰挪竟離奇“消失”了。在歷經三級法院的6次判決、3次裁定后,61歲的周宜祥似乎看到了奪回控股股權的一線希望。
礦權轉讓
六盤水市盤縣西沖鎮,山高林密。如果不是大山里散布的大小煤礦,這里也許和其他小鎮一樣鮮為人知。多年前,一批“采礦淘金客”的涌入為小鎮帶來了生機和繁榮,也帶來了利益糾葛。
在國家發改委的煤礦名錄上,周宜祥曾經擁有的東勝煤礦也被稱為“西沖鎮一號煤礦”。
本世紀初,為了明晰產權、遏制礦難頻發,我國啟動了大規模的煤炭資源整合和礦權改革,周持有的“一號煤礦”首當其沖。2006年12月,根據貴州省人民政府《關于六盤水市六枝特區等四縣(區)煤礦整合和調整布局方案的批復》(黔府函[2006]205號),東勝煤礦和鄰近的榮星煤礦整合成為順源煤礦。
相關資料顯示,整合后的順源煤礦位于盤縣西沖鎮封家灣村,隸屬于盤縣西沖鎮管轄,保有資源儲量為2459.2萬噸,設計可采資源儲量為1274.35萬噸,服務年限為20年。
2007年3月18日,在西沖鎮政府的見證下,周宜祥與榮星煤礦法人代表鄒興榮簽訂了煤礦整合協議。協議約定:榮星煤礦全部資產并入東勝礦,由周宜祥出資新建15萬噸礦井并持有70%控股股權。
同年4月,順源煤礦完成了工商登記,法人代表為自然人劉澤喜,企業性質為合伙企業。
1個月后,貴州省國土資源廳依據整合協議為順源煤礦頒發了采礦許可證。
同年7月11日,在西沖鎮政府的“多次協調下”,雙方重簽《煤礦整合協議》,周宜祥以1560萬元向鄒興榮整體轉讓東勝煤礦。雙方約定在協議簽訂后7日內,首付700萬元,并約定了余款支付期限。“所有款項支付,必須由周宜祥本人簽字認可”。
但鄒興榮并未在約定的期限內完成付款,截至周提起訴訟時,僅支付了271.6萬元。3個月后,經由劉澤喜授權,鄒以代理人身份與六盤水恒鼎實業有限公司(下稱恒鼎公司)簽訂了《順源煤礦采礦權及資產轉讓合同》,作價4800萬元,向恒鼎公司整體轉讓該礦。
為了辦理煤礦變更登記手續,鄒興榮與劉澤喜于2008年4月28日簽訂了《榮星煤礦轉讓協議》,將此前已并入順源煤礦的榮星礦以260萬元向劉澤喜“轉讓”,并在《補充協議》中約定:“劉作為順源煤礦的法人代表,只行使法人職責,不享有其他權益”,且上述協議“只用于辦理順源煤礦工商營業執照手續,不作他用”。
1天后,貴州省工商局即根據劉澤喜的申請及其提供的相關材料,將順源煤礦由合伙企業變更登記為個人獨資私營企業。
正是這一系列看上去“天衣無縫”的騰挪運作讓順源煤礦的控股股東周宜祥陷入了長達6年的艱難訴訟。
漫長訴訟
2008年9月,周宜祥向六盤水市中院提起訴訟,請求解除其與鄒興榮簽訂于2007年7月11日的《煤礦整合協議》,判令鄒興榮與劉澤喜簽訂的榮星煤礦投資轉讓協議及補充協議無效,判令鄒與恒鼎公司簽訂的順源煤礦采礦權及資產轉讓合同無效,并向周返還東勝煤礦財產權。
12月11日,六盤水中院作出(2008)黔六中民二初字第24號民事判決,支持了周的全部訴訟請求。
鄒興榮與恒鼎公司不服判決,上訴至貴州省高級人民法院。
一份長達53頁的判決書顯示,2009年9月16日,貴州省高級人民法院作出(2009)黔高民一中字第33號民事判決,認為周宜祥與鄒興榮在順源煤礦整合成立后簽訂的轉讓協議未經省國土資源廳審批,“未生效”。判令撤銷六盤水市中院此前作出的(2008)黔六中民二初字第24號判決,并駁回周宜祥的訴訟請求。
這一判決意味著,周宜祥將失去在順源煤礦持有的70%股權,該礦被鄒以高出受讓價3240萬元的溢價成功轉讓,而周卻并未獲得約定的全部轉讓費。
此后4年里,周宜祥和鄒興榮、恒鼎公司之間圍繞礦權糾紛和合同糾紛先后4次上訴。但數次判決,周宜祥要求確認其對順源煤礦擁有股權與管理權的訴訟請求均被駁回。
而另一方面,恒鼎公司則以劉澤喜為被告,周宜祥為第三人,向盤縣人民法院提起合同糾紛之訴,要求確認其與劉簽訂的《順源煤礦采礦權及資產轉讓合同》合法有效,判令劉向該公司移交全部煤礦證照、批文、辦證手續,并要求劉履行配合辦理采礦權變更登記義務。
法庭質證階段出現了戲劇性一幕:恒鼎公司訴請劉澤喜移交全部證照,配合辦理采礦權變更登記。劉則稱相關證照已全數移交,采礦權未能變更登記與己無關。而周宜祥則表示,順源煤礦由自己持有的東勝煤礦與榮星煤礦整合而成,自己是控股合伙人。劉授權鄒興榮與恒鼎公司簽訂的順源煤礦未經自己同意,屬無效合同。
2011年7月1日,盤縣人民法院作出(2011)黔盤民初字第336號民事判決,駁回恒鼎公司訴訟請求。事實上宣告恒鼎公司受讓順源煤礦的合同無效。
不服判決的恒鼎公司再度上訴。2011年11月21日,六盤水市中院作出(2011)黔六中民終字第610號終審判決,撤銷了盤縣法院的上述判決,支持了恒鼎公司的全部訴訟請求。
此后,周宜祥就六盤水市中院的民事判決向貴州省高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2012年7月,貴州省高院作出裁定,撤銷六盤水市中院的相關民事判決,發回重審。
在六盤水市中院,周宜祥迎來了一紙“中止訴訟”的民事裁定書和一次口頭裁定。其中一份下達于2013年1月24日的(2012)黔六中民初字第37號民事裁定書稱:在審理周宜祥訴鄒興榮、劉澤喜、恒鼎公司合伙協議糾紛一案中,周就該院作出的相關判決向省高院提請再審,由于兩案有密切聯系,裁定“本案中止訴訟。”
眼下,周宜祥仍在等待重審。
順源煤礦轉讓曾被宣告違法
在圍繞礦權糾紛、合同糾紛和合伙協議糾紛的歷次訴訟與上訴中,周宜祥均就合伙人鄒興榮的造假行為舉證:為了順利辦理企業變更登記手續,鄒與劉澤喜串通欺騙工商行政機關,偽造了《榮星煤礦轉讓協議》和西沖鎮人民政府公文印信。
周向記者出示了劉向盤縣國土資源局提供的西府函[2007]4號《西沖鎮人民政府關于給盤縣西沖鎮順源煤礦辦理有關手續的函》及其原件�?梢钥闯�,二者的區別在于,在劉向國土部門提供的函件中,企業性質由“合伙企業”被改為“個人獨資”。
正是這四個字的篡改,為其后鄒、劉與恒鼎公司辦理相關企業變更登記創造了便利條件。
事實上,鄒、劉對順源煤礦的出讓,并非“一帆風順”。記者獲悉,由于鄒、劉向恒鼎公司協議轉讓順源煤礦采礦權的行為未經國土部門審批,曾被盤縣國土資源局宣告違法并罰款。
記者從相關渠道獲得的盤國土資行處字[2008]28號行政處罰決定書顯示,順源煤礦未經有權機關批準,擅自于2007年10月將采礦權轉讓給恒鼎公司,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第六條第二款的規定,被處以10萬元罰款。
在六盤水市中院,記者希望就該案采訪主審法官,亦遭拒絕。至記者發稿時,未就此案作出正面回應。
礦業界及法律界人士認為,國家對煤礦資源的整合使得傳統礦產資源的利益格局產生深刻變化。其間隱藏的所有權、探礦權、采礦權、出轉權、經營權、收益權及其歸屬爭議浮出水面,在各方圍繞煤礦展開的不對等利益搏弈中,弱勢者往往處于下風,只能寄望于法律框架下的平等表達和公正解決。
歷經6年艱難、漫長的訴訟,從身家千萬到負債累累,今年已經61歲的周宜祥坐困愁城,身心俱疲。面對記者,他說:“我相信法律最終會作出公正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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