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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3日,證監會發布《證券公司債務融資工具管理暫行規定(征求意見稿)》,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意見稿在對現有證券公司債券、次級債有關規定進行細化的同時,允許證券公司按照相關規定發行收益憑證這一新的融資工具。
征求意見稿明確規定證券公司債務融資工具包括公司債券、次級債、收益憑證等。考慮到《公司法》及證監會相關規定對于公司債券和證券公司次級債已經作了明確規定,《暫行規定》沒有對公司債券和次級債再作專門規定,重點對收益憑證作了規定。明確收益憑證的發行條件,包括最近12個月風險控制指標持續符合要求、募集資金有合法用途、以現金或者證監會認可的其他形式募集、證監會規定的其他審慎性條件。
征求意見稿明確,證券公司公開發行債務融資工具的,應當經證監會批準,證監會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做出行政許可決定;非公開發行債務融資工具的,應當在發行完畢后5個工作日內報證券業協會實施備案管理;法律、行政法規和證監會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為提高證券公司債務融資工具的流動性,征求意見稿規定,債務融資工具可以在證券交易所、證券公司柜臺市場、機構間報價與轉讓系統以及中國證監會認可的其他場所發行、轉讓。
此外,為加強投資者適當性管理,保護投資者權益,征求意見稿規定,證券公司非公開發行債務融資工具,應當向合格投資者發行、轉讓,投資者不得超過二百人。合格投資者標準由中國證券業協會另行制定。
《證券法》、《證券公司監督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對于證券公司境外發債沒有禁止性規定,為預留政策空間,征求意見稿規定,證券公司可以在境外市場發行債務融資工具,發行完畢后5個工作日內應當報證券業協會實施備案管理。
另外,為豐富證券市場投資品種,征求意見稿規定,基金管理公司、期貨公司、證券金融公司和證監會負責監管的其他公司,以及商業銀行、保險公司、信托公司等金融機構在證監會認可的交易場所發行、轉讓債務融資工具的,參照適用本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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