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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7月7日晚,15歲的被告人楊某與未成年的王某、唐某、范某為籌集娛樂經費,密謀實施搶劫,經商議決定,由楊某先在麻江縣城車站門口乘坐出租車前往麻江縣杏山鎮爛壩村,出城后再捎帶其他三人。當車行至偏僻路段處,四人持刀威脅搶走被害人唐某某現金150元和價值990元手機一部,后將手機變賣所得揮霍一空。
案發后,王某、唐某、范某先后被捕判刑,楊某聞訊后,為躲避法律制裁,潛逃到浙江省冒名打工生活六年。打工期間仍繼續作案,因犯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10年8月18日被浙江省臺州市路橋區人民法院判處拘役五個月。刑滿釋放后,楊某又于2012年3月13日入室盜竊,被余姚市公安局抓獲,5月16日,楊某被余姚市公安局移送到麻江縣公安局。
楊某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采用暴力威脅手段劫取他人財物,其行為已觸犯刑律,構成搶劫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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