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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美發店做學徒,盜竊店內的筆記本電腦。經福建省長汀縣檢察院提起公訴,近日,法院以盜竊罪判處被告人劉小明有期徒刑九個月,并處罰金6000元。
法院審理查明,家住貴州省劍河縣革東鎮的劉小明2011年11月19日晚在福建長汀縣城某美發名坊做學徒時,因身上沒錢,遂心生盜竊店內財物的邪念。次日凌晨1時許,劉小明趁店員關門之機,躲在店內二樓衛生間,待店內所有員工離開后,將江某放在店鋪內的一臺筆記本電腦盜走,后逃至廈門市湖濱南站,將電腦以900元的價格賣給一個陌生人。經鑒定,被盜電腦價值4088元。2012年1月16日,劉小明在貴州省凱里市被公安民警抓獲,隨身攜帶的現金2500元被查獲。公安機關已將該款發還被害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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