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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生活網訊 近日,錦屏某學校74歲退休教師吳某某在途經縣城農貿市場路口時,被人以“丟包”作誘餌的方式騙走存折并取走現金5萬元后悲痛欲絕,當地警方接到報警后,隨即出擊,成功抓住了犯罪嫌疑人,并深挖破獲了多起詐騙案。
案發后,警屏警方迅速組織民警開展偵破工作,發現岑鞏縣的楊某軍、楊某清及玉屏縣張某國等人有重大作案嫌疑,并于3月30日晚,在銅仁市的一旅館中將楊某軍和張某國抓獲。
經審訊,犯罪嫌疑人楊某軍、張某國交待了2月25日,伙同楊某清(現在逃)流竄至錦屏縣城以“丟包”為誘餌的方式詐騙吳某某現金5萬元的犯罪事實。同時還供認了2011年10月10日、11月18日先后以同樣手段在錦屏縣城詐騙米某現金35000元,楊某現金12000元的犯罪事實。
目前,犯罪嫌疑人張某國、楊某軍已被錦屏警方刑事拘留,對涉案人楊某清的追捕工作在緊張進行中。
小編說法:
《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 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詐騙案件具體應用法律的若干問題的解釋》,個人詐騙公私財物2千元以上的,屬于“數額較大”;個人詐騙公私財物3萬元以上的,屬于“數額巨大”。個人詐騙公私財物20萬元以上的,屬于詐騙數額特別巨大。
對于多次進行詐騙,并以后次詐騙財物歸還前次詐騙財物,在計算詐騙數額時,應當將案發前已經歸還的數額扣除,按實際未歸還的數額認定,量刑時可將多次行騙的數額作為從重情節予以考慮。
貴州不屬于司法解釋中調高詐騙數額報最高法備案的經濟發達省份,前案3人得為9.7萬元的“詐騙數額巨大”付出代價,后案的4人被判處刑罰已經昭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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