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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雷山縣人民法院對余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一案進行了公開開庭審理,犯罪嫌疑人余某因無證、醉酒駕車造成交通事故致一人重傷二人輕傷,法院以交通肇事罪判處余和龍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二年。
2011年9月3日20時50分,被告人余某在未取得機動車駕駛證的情況下,酒后駕駛貴HA6074號二輪摩托車由雷山往凱里方向行駛,至省道308線226公里加200米處,在左轉彎過程中與吳某某駕駛的貴HM3531號二輪摩托車相撞,造成駕駛人余某、吳某某受輕傷,貴HM3531號車上的乘車人吳某受重傷的交通事故。交警部門抽取駕駛人余某靜脈血,經貴州警官職業學院司法鑒定中心鑒定,其體內血液乙醇含量達127.5mg/100ml,已達到醉酒駕駛的標準,涉嫌危險駕駛罪。同時,駕駛人余某還有無證駕駛致一人重傷的情節。為了體現對犯罪嫌疑人從重處罰的原則,3月13日上午9時,雷山縣人民法院依照有關規定,對犯罪嫌疑人余某處以判一緩二的處罰。
這起案件是雷山縣近幾年來因無證駕駛或酒后駕駛造成一人重傷而追究刑事責任的第一起案例。為了提高民警的辦案水平和質量,進一步規范辦案程序,公平公正地嚴肅處理交通肇事人員,雷山交警大隊認真組織了事故中隊、秩序中隊民警參加了旁聽,縣安監局負責人及縣轄區三家客運企業負責人、安全管理員及余和龍家屬也到會參加了旁聽,縣電視臺對審判過程進行了跟蹤報道。 (唐光新 鄧德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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