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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以來,劍河法院在民事案件立案調解工作中,實行“五二三” 窗口接待工作機制,不斷加強立案調解工作,成效顯著。截止6月13日,共審查立案113件,訴(庭)前調解48件,調解率為42.5%。經調解,達成調解協議或撤訴29件,調撤率為25.66%。
五立案制度: 一是實行當即立案制度。 即對案件事實清楚,案由明確,起訴符合法定受理條件的案件,當即審查立案,當即向原告送達受理案件通知書、舉證通知書、訴訟風險提示書、權利義務告知書、送達地址確認書以及開庭傳票等法律文書。在已受理的113件案件中,80%的案件是當即立案的。 二是實行及時立案制度。 即對復雜、疑難、法律關系不明確,當即不能予以立案,需要認真、慎重審查的案件,要求務必在法定期限即七日內審查立案,對符合受理條件的予以立案受理;不符合受理條件的,通知原告退回起訴材料并根據不同情況引導當事人行使權利,當事人堅持起訴的,及時裁定不予受理。 三是實行冷立案制度。 即對雖然符合受理條件,但一旦受理,有可能導致對方當事人情緒激動,引起惡性事件或其他群體性事件的案件,不是立即立案受理,而是采取冷處理的方式,多渠道、多形式向雙方當事人作思想工作,使雙方當事人冷靜思考,最終接受通過法律途徑解決問題,避免發生沖突。 四是實行電話立案制度。 即對部分當事人因交通不便,路途遙遠,且案件事實清楚,符合立案條件的案件,允許當事人以電話(或口述)形式先行予以立案,待條件成熟后再補交訴狀。采取電話立案案件2件。 五是實行登記立案制度。 即對有的案件當事人向法院起訴,但由于政策或其他原因,根據目前的現狀,不宜立案受理的案件,采取先進行登記,待條件成就后再行立案的制度。如2010一2011年我縣因天保工程部分磚廠需要停廠關閉,由此導致部分債權人向法院起訴,為了保護債權人的利益,同時也考慮到磚廠的利益,我們對該類案件進行了登記,待政府對磚廠進行安置補償后再行立案受理,有效避免了因盲目立案而又不能及時結案現象的發生。
兩種訴前調解: 一是針對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法律關系明確,爭議不大的案件,在立案前可先行進行調解,并及時制作調解書;二是對經調解達不成協議的,及時予以立案受理,并找準時機,適時進行庭前調解。
三種庭前調解工作方法: 一是及時組織雙方當事人進行調解。 組織庭前調解,采取通知雙方當事人到法庭,或深入當事人所在社區、村寨,甚至到當事人家中進行巡回調解,使調解工作更具透明度,促使雙方當事人消除隔閡,達成協議。 二是試行電話調解。 針對當事人一方或雙方因工作較忙,或在外打工,或路途遙遠,交通不便等情況,采取電話調解的形式進行調解,達成調解合議后及時制作調解筆錄和調解書。 三是實行分別調解法。 即針對雙方當事人意見分歧較大,組織雙方當事人在一起調解可能導致惡性事件或其他群體性事件的案件,先分別對雙方當事人進行調解,聽取其訴求或辯解后,及時向他們進行法律宣傳,緩解對立情緒,促使雙方當事人真誠地坐下來調解,更好地達成調解協議。(田應武 田景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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