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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網訊 近日,劍河縣人民法院對劍河縣人民檢察院起訴的韋某違法生產、銷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民事公益訴訟案作出一審判決,判令被告韋某支付銷售金額十倍懲罰性賠償金41300元,并在縣級以上媒體公開賠禮道歉。

2019年8月份,韋某在劍河縣某鄉鎮租賃他人門面經營小籠包子店,主營包子、饅頭等食品。為了增加饅頭甜度,韋某于2021年3月10日到凱里市某批發市場購買康甜素,并從2021年3月20日開始每天在制作的饅頭中添加康甜素,后將添加有康甜素的饅頭在其店面對不特定多數人出售。
2021年5月31日,被縣市場監督管理局和縣公安局開展食品抽樣檢查聯合執法行動中查獲。經檢測,其生產銷售的饅頭中含糖精鈉和甜蜜素,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國家標準食品添加劑使用標準》要求,為不合格食品。因韋某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食品的行為損害了不特定消費者的合法權益,損害社會公共利益,檢察機關在公告后未有相關組織或機構提起公益訴訟的情況下,依法提起民事公益訴訟。
民以食為天,食以安為先。饅頭作為人民群眾日常食用的食品,快捷方便,易于攜帶,深受群眾喜愛。其質量是否安全直接關系到老百姓的身體健康。劍河縣檢察院對韋某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提起民事公益訴訟,讓其承擔銷售價款10倍的懲罰性賠償責任,并賠禮道歉,加重食品安全違法成本,形成震懾效應,切實維護人民群眾“舌尖上的安全”。(顏金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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