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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港訊 (顧業成 記者 李麗娟)一名代理人以向法官送“好處”為由,向當事人索要5000元,致使承辦案件的法官背“黑鍋”。近日,該名代理人被榕江法院“驅逐出境”,不準在縣法院進行訴訟代理活動。
2008年11月,榕江縣法院受理王某某訴李某某房屋租賃合同糾紛案,原告王某某便委托吳某作為訴訟代理人。在訴訟過程中,吳向王索要5000元錢,理由是“打點法官,多判賠一點。”原告王某某信以為真,就拿得 5000元交給吳。后來吳拿得3000元送給承辦該案的法官,被承辦法官嚴辭拒絕。吳就將5000占為已有。
該案調解結案后,承辦法官同原告一起到銀行劃款,途中承辦法官提及吳送錢被拒絕一事,原告王某某才知5000元為吳占有。原告王某某電話與吳聯系,吳仍說拿3000元給承辦法官了,承辦法官及時在電話中對質,吳才沒話可說。此后一年多時間,原告向吳追索此款未果。2010年1月11日,原告王某某向縣法院紀檢組反映,紀檢組對此非常重視,通過多次努力,吳才于2010年4月21日將款項交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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