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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港訊 (記者 劉仙)近日,黔東南州中級人民法院就錦屏男子王輝將大學生蔡祥鵬打傷致死等案作出一審的重審判決,以故意傷害罪,判處王輝死刑,緩期二年執行。該判決作出后,當事雙方均未提出上訴。
據介紹,2009年2月19日,黔東南州中級人民法院就此案作出一審判決,以故意傷害罪,判處王輝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王輝等不服,上訴至貴州省高級人民法院。2009年10月,省高院就此案作出終審裁定,撤消了黔東南州中級法院的判決,發回重審。
黔東南州法院重審查明:2008年4月26日22時許,被告人王輝到錦屏縣“回歸酒吧”大廳跳舞,其間見被害人蔡祥鵬在酒吧大廳“卡3"(酒吧卡座)上跳舞,便認為蔡在學自己跳舞的姿勢來取笑自己,即兩次前往質問蔡祥鵬,要求蔡向其賠禮道歉,均被“回歸酒吧”保安陳某、馬某某及蔡的朋友等人勸開。但最后王輝還是不罷休,把蔡祥鵬拉出“回歸酒吧"門口外,提出要“單挑”。在距“回歸酒吧”18米處的農貿市場巷道內,王輝對蔡祥鵬頭、面部及身上拳打腳踢,致使蔡祥鵬受傷倒地。蔡祥鵬經送錦屏人民醫院搶救無效,于同日23時許死亡。法院還查明了在2007年11月18日,王輝賭博時打傷羅某某等事實。
黔東南州法院認為,被告人王輝曾因故意傷害他人(賭博打傷羅某某)被公安機關立案,又在公眾場合,尋釁滋事,故意傷害致他人死亡,其行為均已構成故意傷害罪,犯罪后果嚴重,本應從嚴懲處,但鑒于其認罪態度較好,積極措款進行賠償。為此,黔東南州中院作出了上述判決,并判令其賠償死者父母經濟損失5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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