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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港訊 (金先根 記者 楊驥)日前,由凱里市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的吳某某、蔣某某、宋某某詐騙、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一案,經開庭審理,法院作出一審判決,三被告人分別被判處有期徒刑、拘役等刑罰。
經審理查明:2008年10月的一天,被告人吳某某通過名片認識被告人蔣某某,蔣某某自稱能開低于正常稅率一個百分點的假發票,事成后,他要收取假發票面額百分之一的手續費。吳某某聽后,知道“財路”來了,就要求蔣某某印制假發票,自己拿發票去騙錢。
吳某某用蔣某某提供的假發票,并到處宣稱自己在稅務局有熟人,能開據低于正常稅率百分之一的發票。于2008年12月15日至2009年5月25日期間,五次騙取某項目老板的稅款652857.2元。蔣某某從中獲取手續費11.08萬元。蔣某某的妻子、被告人宋某某明知錢為犯罪所得,卻知情不報,還提供本人的身份證件為蔣某某開設帳戶,掩飾犯罪所得。
在案發后,被告人吳某某有自首情節,蔣某某也在庭審中自愿認罪,積極退賠被害人損失,減輕了社會危害性。法院一審判決,以詐騙罪判處被告人吳某某有期徒刑六年,判處蔣某某有期徒刑4年,以隱瞞犯罪所得罪判處宋某某拘役五個月,三被告人均罰金2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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