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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港訊 (唐政軍 記者 楊輝)今年4月份,鎮遠報京林改過程中,一男子對林權歸屬上有分歧,遂與被害者發生爭執,在爭執中,該男子用隨身攜帶的鐮刀將被害者頭部砍傷。近日鎮遠縣人民法院審結了這起因林改而引發的案件,依法以故意傷害罪從輕判處被告人邰某管制一年,并賠償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鑒定費等各種損失共計3731.16元。
據了解,當事人系鎮遠縣報京鄉貴灑行政村村民被告人邰某和被害人邰某。今年4月被告人邰某因對鄉林業站公布的一幅山林的權屬不服,便到鄉里反映,不同意將這幅山填上被害人邰某的林權證。被害人邰某得知后,便于2009年4月20日下午15時,去找正在田里干活的被告人邰某質問此事,由此引發矛盾,雙方爭吵不止,在拉扯中被告人邰某用其隨身攜帶的農具鐮刀將邰某頭部打傷,后經鑒定為輕傷。鎮遠縣人民檢察院指控被告人邰某故意傷害罪,并向鎮遠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近日鎮遠縣人民法院依法以故意傷害罪從輕判處被告人邰某管制一年,并賠償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鑒定費等各種損失共計3731.1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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