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視大火案重審 法院曾以情況特殊輕判責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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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時間:2012/3/7 10:15:02 來源:新京報
央視大火系列案中,因向央視新址配樓項目銷售不合格擠塑板的三名責任人的案件,昨天被發回二中院重審。
此前,該三名責任人經過法院兩審,因銷售偽劣產品罪獲刑2年半至4年半。但最高法院經過審查,不認同判決中以“特殊情況”減輕處罰的內容,將此案發回重審。
一審“破格”減輕處罰
該三名責任人曾分別是央視配樓幕墻施工方中山盛興公司副總經理唐珠創、項目部執行經理谷顯樹和質檢員李書志。有關部門檢測發現,他們所在公司提供的擠塑保溫板阻燃等級未達到規定的B2級,造成大火迅速蔓延。
二中院一審認定,三名被告人作為單位犯罪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銷售偽劣擠塑板,案值達100余萬元,已構成銷售偽劣產品罪。
二中院在被告人不具法定減輕處罰情節的情況下,作出減輕處罰,判處三被告人4年半至2年半不等有期徒刑。
去年3月,北京市高級法院終審維持了原判,但依據《刑法》無法定情節減輕處罰要經最高院核準才能生效的規定,將該案報往最高院核準。
最高院經過審查,將該案發回市二中院重審。
律師堅稱一被告人無罪
昨日,重審案件在二中院開庭。
李書志的辯護律師尹富強表示,最高法院的裁定書中特意強調三名被告人“為牟取非法利益,銷售以次充好擠塑板”,而被告之一的原質檢員李書志是一個普通員工,月工資1700元,談不上牟取非法利益。此外,李書志在發現進場的擠塑板沒有檢測報告和合格證后,曾向上級領導反映情況,也曾在相應的文件中拒絕簽字。
尹富強認為李書志無罪。其稱,銷售偽劣產品罪的前提是銷售者要明知產品為偽劣產品,而通過案卷材料來看,李書志基于對公司的信任,認定公司采購的為合格產品,而且從技術以及專業技能上講,一個普通的質檢員根本無法檢測出擠塑板合格與否,不存在“明知為偽劣產品”的情形。
據了解,唐珠創、谷顯樹在庭審中承認在事件中應承擔相應責任,但認為不構成銷售偽劣產品罪。
昨天,法院審理持續了一天的時間,該案件尚未宣判。
一審和重審理由
刑法
銷售偽劣商品金額50萬元以上的不滿200萬元的,應處7年以上有期徒刑。
一審法院
中山盛興公司銷售偽劣擠塑板,金額達到100余萬元,已構成銷售偽劣產品罪。唐珠創、谷顯樹和李書志作為單位犯罪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亦構成銷售偽劣產品罪……3名被告人雖不具有法定的減輕處罰情節,“但鑒于本案特殊情況,依法均予以減輕處罰”,判處3人4年半至2年半不等有期徒刑。(法院未對“本案特殊情況”作出說明。編輯注)
最高院
不認同以“特殊情況”減輕處罰,此案發回北京市二中院重審。
■ 央視大火案
2009年2月9日晚21時許,在建的央視新臺址園區文化中心因煙花燃放,引發特大火災事故,大火持續六小時,造成直接經濟損失16383萬元。在救援過程中,一消防隊員犧牲,6名消防隊員和2名施工人員受傷。事發后,71名事故責任人受到責任追究。央視新址辦原主任徐威等人因危險物品肇事罪分獲7年以下有期徒刑。(朱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