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博客連載48篇“嫖娼日記”獲刑一年
- 在線投稿 投稿信箱:[email protected] 新聞熱線:8222000 投稿QQ:449315
- 時間:2011/7/1 9:46:56 來源:新華報業網
核心提示:廣西籍男子林某以網名“佛山大炮”在博客公開發表48篇嫖娼日記和171張淫穢照片。去年11月21日,警方以涉嫌傳播淫穢物品罪將其拘捕,后被檢察機關提起公訴。近日,林某犯傳授淫穢物品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并沒收其用來傳播淫穢圖文的手機一臺。
因以網名“佛山大炮”在博客公開發表嫖娼日記和淫穢照片,引發瀏覽點擊率超過1萬,廣西籍男子林某涉嫌傳播淫穢物品罪于去年11月21日被捕,后被檢察機關提起公訴。記者昨日從權威渠道獲悉,被告人林某犯傳授淫穢物品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一年。
前年3月以來,林某在佛山等地嫖娼70多次,并在互聯網將有關嫖娼心得公開發表,引起極大爭議。有網友甚至認為“佛山大炮”嚴重影響佛山形象。
林某,男,1988年9月出生于廣西壯族自治區橫縣,壯族,文化程度初中,務工人員。據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林某于2009年3月份在互聯網登錄博客申請注冊網名為“佛山大炮”,后將其多次嫖娼的情況用自己的手機拍照并寫成網文后,在其工作的佛山市南海區某公司員工電子閱覽室電腦上網,登錄自己的博客網頁發表。
至2010年11月21日被抓獲時止,林某共上傳相片171張和網文48篇(經鑒定其中9張相片及48篇網文屬淫穢物品),淫穢相片瀏覽人次為 4499次,其寫于博客里面的《為亞運加油》等48篇淫穢網文瀏覽人次為7025次。“佛山大炮fans”轉貼在某論壇上的被告人的淫穢文章和相片的點擊數為55756人。
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林某傳播淫穢物品,情節嚴重,應當以傳播淫穢物品罪追究其刑事責任,建議判處有期徒刑一至二年。林某對罪名供認不諱,但認為公訴機關的量刑建議過重。
南海區人民法院近日作出的判決,認定被告人林某犯傳授淫穢物品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并沒收其用來傳播淫穢圖文的手機一臺。
“佛山大炮”向司法機關供認
五年嫖娼三百次一天兩次很常見
林某第一次嫖娼是在17歲,那年他在梅州打工。一天晚上,一位熟人帶他到一家發廊嫖娼,自此以后就“覺得嫖娼就像吃飯一樣平常”。從2005年到2010年,他一共嫖娼大概300次。
林某供認,2009年3月份,他注冊了一個名叫“佛山大炮”的博客,他的第一篇嫖娼日志是“談性講愛”。自此,林某嫖娼之后都會將“心得體會”用手機編寫好,有時還配上他和賣淫女的合照,然后發到博客上。
此外,在日記里林某對他嫖娼經歷過程寫得非常詳細,不但有嫖娼的場所名稱,還有具體體驗時間、服務項目、服務價格、技師評分、特色服務等。
林某在日記透露,他一天嫖娼一兩次很常見,有時一天甚至三次,也有連續5天嫖娼的經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