錦屏法院成功調解一醫療事故一女獲賠2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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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時間:2012/3/21 11:57:04 來源:黔東南信息港
一女入院時已屬重度妊高癥,醫方對病情認識不足,違反本病診療常規,造成胎兒死亡。醫療事故發生后,雙方賠償協商未果,陶某菊訴至法院,要求醫院對其造成的損失進行全額賠償。3月15日,該案經過法官多次調解和工作,雙方達成了一致性的賠償協議。
2011年9月6日陶某菊因停經34+2周,雙下肢、外陰和腹部水腫2月后,到當地人民醫院就醫,經檢查,診斷為:1、G1P0孕34+1周;2、妊娠高血壓病;3、橫位,于當日入院治療。入院后醫院對陶某菊予以解痙、降壓、利尿、補鉀對癥處理,并嚴密觀察胎心音,至9月11日,陶某菊病情較平穩。9月11日監測胎心音消失,經B超檢查提示“宮內晚期妊娠,死胎,左骶前位”。當日,醫院對陶某菊行經腹子宮下段剖宮取胎術,術中見腹水約2500ml、羊水III0污染,以臀位助娩死嬰。術后予促子宮收縮、抗炎、降壓對癥治療,陶某菊于9月29日出院。2011年11月15日,某州醫學會作出《醫療事故技術鑒定書》,其結論為:本病例屬于一級甲等醫療事故,醫方負次要責任。
該案在訴訟中,醫院表示不同意調解,要求法院作出公正判決,而陶某菊則認為入院時母子均無大礙,是醫院在診療過程中用藥不規范、對胎心音監測不夠,沒有很好掌握終止妊娠時機,導致胎死腹中,醫院的過錯行為給其人身和精神造成了不可彌補的傷害。陶某菊及其家人情緒十分激動,提出如法院處理不好,醫院就不能正常工作。
面對極有可能即將引發的不穩定因素,同時也為了使陶某菊能夠得到最大限額的賠償。訴訟中,承辦法官、庭長、院長都沒有放棄對該案的調解機會。該院楊啟德副院長、劉毅副院長和民事審判庭的法官分頭多次上門做雙方雙事人的工作,經過多方多次的疏導,解釋法律,最終雙方達成協議,由醫院一次性賠償陶某菊損失21000元。3月20日,陶某菊已領到全部的賠款,案結事了人和。(姜瓊劉榮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