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熱線:0855-8222000
第十二條 經濟普查按照對象的不同類型,設置法人單位調查表、產業活動單位調查表和個體經營戶調查表。
[釋義] 本條是關于經濟普查表式設置的規定。
經濟普查按照普查對象的不同類型、不同行業和不同規模設置不同的普查表式。經濟普查表的左上角是“中國經濟普查”標志或填報單位。右上角依次是表號、制表機關、文號和有效期,未標明上述內容或者超過有效期限的經濟普查表,經濟普查對象有權拒絕填報。
第十三條 經濟普查的主要內容包括:單位基本屬性、從業人員、財務狀況、生產經營情況、生產能力、原材料和能源消耗、科技活動情況等。
[釋義] 本條是關于經濟普查內容的規定。
本條所稱的單位基本屬性主要包括:單位名稱、單位代碼、單位地址、主要業務活動、行業類別、登記注冊類型、機構類型等;從業人員主要包括:從業人員總數和按性別、按學歷、按專業技術職務分組的情況等;財務狀況主要包括:資產、負債及損益分配等;生產經營情況主要包括:生產、銷售、庫存、成本(費用)等;科技活動情況主要包括:科技活動人員狀況、科技活動經費籌集和支出等。
第十四條 經濟普查采用國家規定的統計分類標準和目錄。
[釋義] 本條是關于經濟普查采用統計分類標準和目錄的規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第十一條第一款的規定,經濟普查采用國家規定的統計分類標準和目錄,如:行政區劃代碼,企業登記注冊類型,國民經濟行業分類,大中小型企業劃分辦法,主要工業產品產、銷、存目錄,主要工業產品生產能力目錄,三次產業劃分規定等,以保證經濟普查資料的統一性和可比性。這項規定既是完善國民經濟核算的重要條件,也是利用計算機對經濟普查信息進行處理和管理,并借助數據庫技術和網絡技術,實現信息共享的前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