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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條 經濟普查的數據處理工作由縣級以上各級經濟普查機構組織實施。
國務院經濟普查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提供各地方使用的數據處理標準和程序。
地方各級經濟普查機構按照國務院經濟普查領導小組辦公室的統一要求和標準進行數據處理,并逐級上報經濟普查數據。
[釋義] 本條是關于組織實施經濟普查數據處理工作的規定。
按照分級負責的原則,經濟普查的數據處理工作在國務院經濟普查領導小組辦公室的統一組織下,采取縣、地、省(自治區、直轄市)、國家四級處理的方式組織實施。
經濟普查的數據處理,以普查對象填報的基層調查表為直接處理對象。地方各級經濟普查機構應當按照國務院經濟普查領導小組辦公室統一制定的數據處理工作流程和技術操作規范,直接對基層經濟普查表的數據進行錄入、復錄校驗、編輯審核和匯總制表,并按規定的時間、格式和要求逐級上報。
第二十七條 經濟普查數據處理結束后,各級經濟普查機構應當做好數據備份和數據入庫工作,建立健全基本單位名錄庫及其數據庫系統,并強化日常管理和維護更新。
[釋義] 本條是關于建立健全基本單位名錄庫及其數據庫系統的規定。
經濟普查數據處理完畢并驗收通過后,各級經濟普查機構都要按照規定做好數據備份,建立健全基本單位名錄庫及其數據庫系統,并要強化日常管理,做好維護更新,使之逐漸具備覆蓋范圍全面、信息內容可靠、動態更新快捷、隨機查詢方便和運行系統安全等特點,從而高效、安全、方便地為各級人民政府及其行政管理部門提供決策支持,為各類企業事業單位和社會公眾提供信息咨詢。
第二十八條 地方各級經濟普查機構應當根據國務院經濟普查領導小組辦公室的統一規定,建立經濟普查數據質量控制崗位責任制,并對經濟普查實施中的每個環節實行質量控制和檢查驗收。
[釋義] 本條是關于建立經濟普查數據質量控制崗位責任制的規定。
為了確保經濟普查的數據質量,各級經濟普查機構應當建立數據質量控制崗位責任制,對人員培訓、清查摸底、普查登記、收表審核、數據錄入、數據匯總、數據傳輸等各個環節實行全程質量控制和檢查驗收,并明確責任,落實到人。
第二十九條 國務院經濟普查領導小組辦公室統一組織經濟普查數據的質量抽查工作,抽查結果作為評估全國及各地區經濟普查數據質量的主要依據。
各級經濟普查機構應當對經濟普查的匯總數據進行認真分析和綜合評估。
[釋義] 本條是關于開展數據質量抽查及評估工作的規定。
對經濟普查的數據質量進行抽查和評估,目的是為了掌握其誤差的大小,以便做到胸中有數,正確使用,同時也為以后改進工作提供依據。因此,在普查登記工作結束之后,各級經濟普查機構都應按照統一的質量抽查辦法,分級組織質量抽查工作,以評估全國及各地經濟普查的數據質量。同時,也應將其匯總的經濟普查數據與有關部門提供的資料、統計年報的資料等進行對比分析和綜合評估,以檢驗和評估經濟普查資料的真實性和可靠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