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 年 8 月 13 日至 17 日,關嶺自治縣人民法院依法公開開庭審理被告人朱某等 19 人組織、
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一案。
經審理查明,被告人朱某 1989 年因盜竊罪被判處刑罰,1991 年刑滿釋放后,與其兄妹在普定縣從事屠宰買賣。此后,朱某利用家族勢力,以暴力或暴力相威脅手段逐步實施行業控制、市場壟斷,逐漸形成以朱某為組織
領導者、蔣某某等人為積極參加者、安某某等人為一般參加者的黑社會性質組織。該犯罪組織為達到大肆斂財的目的,非法控制當地牲畜交易市場、屠宰場、農貿市場,壟斷 " 肉籃子 " 工程,非法吸收公眾存款并高利放貸,通過暴力、軟暴力討債手段侵害他人的人身權利、財產權利,致使債務人及其家人人身自由受限、資產設備流失、工廠企業倒閉,嚴重影響被害人的生產生活和經營秩序。該犯罪組織長期為非作惡,欺壓、殘害群眾,稱霸一方,先后實施非法吸收公眾存款、尋釁滋事、強迫交易、非法拘禁、敲詐勒索、開設賭場、職務侵占等違法犯罪活動達 42 起,嚴重破壞當地經濟社會發展秩序。

關嶺法院依據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實、犯罪情節、對社會的危害程度及認罪態度等以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罪、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尋釁滋事罪、非法拘禁罪、強迫交易罪、敲詐勒索罪、開設賭場罪、職務侵占罪對被告人朱某判處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剝奪政治權利五年,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其余組織成員分別被判處三年至二十年不等刑罰,并處沒收個人財產或罰金。
一審宣判后,被告人朱某等人向安順市中院提起上訴。經二審審理認為,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定罪準確,量刑適當,審判程序合法,遂依法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