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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陽縣宅吉鄉潘桐村老窩寨組的何某某(現年15歲),保星村新房子組的楊某某(現年15歲)是宅吉鄉中心學校九年級學生;保星村石家寨組的石某某(現年15歲)是開陽縣第二中學九年級學生。2020年3月16日九年級開學,何某某、楊某某、石某某均未到校讀書,學校、老師及鄉(村)干部到家中了解到,何某某、楊某某、石某某三人均隨父母到浙江打工,其父母不愿意子女讀書。宅吉鄉人民政府及學校老師多次通過各種渠道與其父母溝通,反復做思想工作講解政策法規,希望能履行國家法定監護義務,保障孩子受教育權。經多次反復做工作均無效。宅吉鄉黨委召開專題會,研究"控輟保學"工作,宅吉司法所向鄉黨委政府提出司法建議:就三人父母不愿意送子女讀書問題,宅吉鄉人民政府可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的規定將其父母作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宅吉鄉黨委政府采納了這一司法建議。
后經宅吉司法所和學校老師及鄉、村干部再次做三人父母的工作,仍然無效。宅吉鄉人民政府作為原告,向開陽縣人民法院提起訴訟,開陽縣人民法院于2020年3月27日依法立案。開陽縣人民法院立案后通知被告到庭領取《開庭傳票》等法律文書,楊某某、石某某二人的父母接法院通知后,態度發生了很大變化,楊某某的父母將楊某某帶回宅吉鄉家中,居家隔離14日后立即讓楊某某返校就讀;石某某的父母已將石某某送到貴陽一所職業學校就讀,宅吉鄉人民政府依法對該兩個案件撤訴。何某某一案,開陽縣人民法院于2020年4月10日開庭審理,當庭向兩名被告何某某的父母宣講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等相關法律規定,并告知其不履行監護職責的法律后果。同時,向何某某的父母闡釋了接受教育對于孩子健康成長,以及個人未來發展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最終,經過審判人員的耐心思想動員和反復釋明,兩名被告何某某的父母均表示認識到作為監護人不送適齡子女上學屬于違法行為,是對孩子接受教育權利和前途命運的漠視,當庭表示后悔并書面具名認錯,承諾并保證立即將孩子送到學校復學,直至完成學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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