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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訴機關指控在 2011 年 12 月至 2017 年 6 月,被告人王某在黔東南天柱縣某鎮財政所工作。期間,其利用自己從事報賬員、會計工作的職務便利,通過虛假平賬、截留公款和重復報賬的方式,侵吞公款共計人民幣 623978.4 元。其中,利用職務之便利,采取虛假平賬的方式,侵吞公款 21210.4 元;采取截留資金的方式,侵吞公款 437888 元;采取重復報賬的方式,侵吞公款 164880 元。其中貪污款項涉及扶貧民生資金共計人民幣 190480 元。
經審理查明,被告人王某在被監察機關立案調查前后,已向相關單位退還涉案款共計人民幣 336980 元。該院認為,被告人王某作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通過虛假平賬、截留和重復報賬的手段非法侵吞公款人民幣 623978.4 元,數額巨大,其行為觸犯了刑律,構成貪污罪,應當以貪污罪追究其刑事責任,同時,被告人王某貪污公款中含有部門扶貧民生資金,應從重處罰,鑒于其認罪認罰,積極退回貪污部分款項,有悔罪表現,可以從輕處罰。遂做出上述判決。
被告人王某貪圖個人享樂,目無法紀,其行為不僅侵犯了群眾的民生權利,造成國家經濟損失,還斷送了自己的前程,王某作為國家公職人員,系十八大后仍 " 不收斂、不收手 " 的典型案例。作為干部,要引以為戒,警鐘長鳴,遵紀守法,切勿觸碰法律的高壓線。(記者 潘歡歡 通訊員 楊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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