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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3月至4月期間,正值新冠疫情肆虐之際,全國人民都在為阻擊病毒而自覺居家隔離、避免人員聚集。被告人張某祥、龍某芳、潘某柱、楊某鈺、尹某海等人卻為了牟取非法利益,先后在自己家中糾集大量賭博人員,以“斗牛”、“開船”等方式進行賭博活動。被告人楊某智以“當莊”形式聚眾賭博,參賭人員達20人以上,每注均在五十元以上,賭博數額較大。賭博期間,被告人張某祥等人還為賭博人員提供賭博工具和餐飲等條件,從中抽頭漁利共計兩萬余元。案發當晚公安機關查獲賭資高達十余萬元。
法院經審理認為,為了牟取非法利益,被告人張某祥等八人在自己家中提供賭博場所及賭博工具、餐飲等條件,聚集賭場人員進行賭博并抽頭漁利,其行為已構成開設賭場罪;被告人楊某智以“當莊”形式聚眾賭博,參賭人數眾多,賭博數額較大,其行為構成賭博罪。鑒于被告人均自愿認罪,并簽署認罪認罰具結書,且部分被告人有自首情節,遂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賭博犯罪害人害己,開設賭場更是嚴重妨害了社會管理秩序,嚴重影響疫情防控工作。廣大人民群眾一定要增強法制觀念,自覺遵守法律,切勿參與聚眾賭博、開設和經營賭場,為了自身和家人的幸福生活,切實做到遠離賭博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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