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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審理查明:2019年12月29日,被告人朱某德到張某賢位于黎平縣中潮鎮漂洞村“龍口外邊 ”坡的責任山盜伐林木并出售獲利。經鑒定,“龍口外邊 ”坡被盜伐林木屬一般公益林,共計活立木蓄積6.6012立方米,折合原木材積3.9607立方米, 造成經濟損失 2038 元。

被告人朱某德違反森林法規,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盜伐他人所有的林木,數量較大,其行為已構成盜伐林木罪,依法應予懲處。附帶民事公益訴訟請求符合法律規定,予以支持。被告人具有自首情節,主動賠償被害人損失,自愿認罪認罰,依法可以從輕處罰。法院結合被告人犯罪的事實、情節、對社會危害程度及認罪態度、悔罪表現,遂依法作出上述判決。被告人當庭表示服判。

庭審結束后,法院干警向前來旁聽的群眾發放《環境保護法》《森林法》《民法典》等法律宣傳資料共計300余冊,并現場對相關法律知識作了詳細講解。

此案的巡回審理審判和法治宣傳,讓群眾接受了一堂具體深刻的法制教育課,教育了群眾,普及了法律。中潮鎮各村村干和群眾代表126人參加旁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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