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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審理查明,2019年11月6日15時許,水口鎮居民梁某林(另案處理)因醉酒駕駛摩托車與黎平縣檢察院駕駛員吳某剛駕駛的越野車發生交通事故,在等待交警處理的過程中,被告人吳某求用手機近距離拍攝吳某剛及乘車人面部,并帶有挑釁、造謠等言語,經勸阻無效后與吳某剛等人發生爭執拉扯,隨后被告人吳某勇、金某華到場不問事情原委,不聽水口政府工作人員勸阻,4人隨意對吳某剛及在場勸阻的水口政府工作人員及圍觀路人進行毆打,造成吳某剛等6人不同程度受傷,導致交通擁堵,給當地帶來極其惡劣的影響。

被告人吳某求等4人無事生非、逞強耍威、隨意毆打他人和毀壞財物,其行為已構成尋釁滋事罪,應當依法懲處,鑒于被告人吳某求等4人歸案后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并簽署《認罪認罰具結書》,庭審現場認罪態度好,當眾向受害人道歉尋求原諒,悔過真誠,依法可以從輕處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之規定,遂作出上述判決。

水口鎮組織政府干部、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和37個村村干及群眾代表共810余人冒雨前來參加旁聽,把鼓樓的兩側長廊都擠滿,宣判后旁聽的群眾發自內心說:法院巡回審理好,讓年輕人知道違法的嚴重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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