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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審理查明:被告人吳某遠生于1986年,是身體健全的青壯年勞動力,屬單人獨戶,不符合評定貧困戶及低保戶的條件。吳某遠因“爭當”貧困戶及低保戶不成,于2019年11月19日晚22時許酒后手持螺紋鋼筋在當地村委會辦公樓及駐村干部宿舍滋事,并進行言語威脅。當地干部及部分群眾趕到現場對吳某遠進行勸解并搶奪其手中的螺紋鋼筋后,吳某遠又對村委會三樓的辦公設施進行破壞,并用木棍敲打村委會二樓護欄,在二樓樓梯頭拿木棒在手中揮舞。村主任潘某坤為防止吳某遠使用手中的木棒傷人,用手搶奪吳某遠手中的木棒,在搶奪過程中,導致潘某坤從村委會二樓摔下一樓,造成潘某坤頭部出血,當場昏迷。經鑒定,潘某坤人體損傷程度綜合評定為輕傷。2018年4月吳某遠也是因“爭當”貧困戶及低保戶不成,到當地村委會滋事,被行政拘留十五日。
為了維護社會秩序,為脫貧攻堅工作保駕護航,保護國家集體財產及公民的人身健康權利不受侵犯,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因被告人被關押在看守所,考慮疫情影響,本案通過遠程開庭的方式進行公開審判。(伍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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