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黎平縣某公司在王某某申請執行楊某某合同糾紛、楊某某申請執行盧某某借款合同糾紛的兩起案件中拒不履行協助執行提取被執行人楊某某、盧某某工程款的協助義務,致使該兩起執行案件共計60余萬案件款無法執行到位,其行為已嚴重損害了民事訴訟秩序,損害了申請人的勝訴權益。
3月24日,黎平縣人民法院又向該公司送達風險告知書,責令其在5個工作日內履行協助義務,但該公司以被執行人尚欠民工工資和材料款為由拒不履行協助義務。
為維護法律的權威,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四條和一百一十五條的相關規定,黎平縣人民法院遂作出上述處罰決定。迫于法律的威嚴,該公司也當場將兩起案件的工程款匯入法院的執行賬號中。(薛文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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