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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悉,2011年,周某向楊某借款35000元,并約定15天后清償借款,但到期后周某未履行義務。多次催討未果后,2015年楊某將周某起訴至法院,經法院判決周某應償還楊某借款本金35000元及利息。履行期限屆滿后,周某仍然不履行義務。2015年9月,楊某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但由于被執行人周某外出逃避執行,且被執行人無可供執行的財產,法院對該案終結本次執行程序。后周某陸續向楊某償還16000元,便“消失”不再履行還款義務。
2020年4月,執行法官得到被執行人周某近日將到錦屏縣三江派出所接受治安詢問的線索,立即與三江派出所的民警聯系,請予協助執行。4月1日,周某到三江派出所辦理事務時,派出所民警對周某采取“臨控”措施并及時告知法院,執行干警立刻前往將周某傳喚至法院。執行干警表明態度,向周某釋明拒不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義務的嚴重后果,周某見狀當場償還10000元,同時請求多給其幾天時間湊錢還款,并找到擔保人姜某為其提供擔保,承諾15天后償還剩余本息39000元,在場的申請執行人楊某同意后,雙方達成執行和解協議。4月16日,周某到法院交清案款39000元,至此該案順利執行完畢。
近年來,錦屏法院與錦屏公安局加強合作,聯合下發了《關于充分發揮(村)網格員、村警務助理作用協助人民法院執行工作的通知》,進一步加大執行力度,敦促被執行人履行義務,讓人民群眾在執行案件中獲得更高的滿意度。(胡先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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