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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11月19日,陳某在過路時拾得一張銀行儲蓄卡,并發現銀行卡背面寫著一串數字,便猜測是銀行卡密碼,便馬上到附近的銀行ATM機上輸入這串數字,發現剛好是該卡密碼,陳某一時貪心分兩次共取走卡上6000元。被害人廖某發現銀行卡丟失并接收到取款短信提醒,馬上打電話報警。民警及時調取取款視頻后,發現系陳某所為。陳某在接到公安機關電話通知后主動到案,自愿認罪認罰,并將銀行卡和6000元現金退還給被害人,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諒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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該案于4月7日由岑鞏縣公安局移送岑鞏縣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經該院及時審查認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條的規定,陳某的行為系拾得他人信用卡并使用,屬于刑法規定的冒用他人信用卡情形,已構成信用卡詐騙罪,但鑒于其具有自首認罪認罰、主動退贓并取得被害人諒解的從輕、減輕處罰情節,依法決定對陳某不起訴。
檢察官提醒:拾金不昧是中華民族的傳統美德,拾得銀行卡并使用將會構成犯罪,切不可為之,同時廣大群眾也要注意保管好自己的物品,避免遺失。(楊定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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